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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UNI-V 4S店以旧充新欺诈售车且误导签租赁合同
长安汽车UNI-V
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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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先生
投诉品牌长安
投诉编号QT343144(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投诉车型
投诉时间2026-03-11 09:05:28
投诉地区
4S店名称广州市长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里程数(KM)8000
购车时间2025-10-14
车保状态首保
涉诉金额3.09万元
诉求
投诉问题
进度
专员审核
企业处理
企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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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再投诉
投诉建议

建议立即收集购车时所有书面材料,如销售合同、贷款审批单、车辆铭牌照片、车架号信息等,重点标注合同中未明确融资租赁性质、车型约定与实际交付不符的关键条款。同时保存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尤其是对方承诺“银行分期购车”却未提示所有权转移的对话证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可整理时间线证明对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为后续主张合同撤销或三倍赔偿提供依据。

内容由DeepSeek-R1模型生成

详情:1. 欺诈缔约:我基于对长安品牌及授权4S店(广州市长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信任购车,销售人员全程以“银行分期购车”为话术误导,未告知我所签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以租代购)。刻意隐瞒车辆仅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第三方管理人(福州市融裕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事实,构成欺诈。

2.车型不符:《汽车销售合同》及贷款审批信息均约定为长安UNI-V 2025款车型,但实际交付车辆铭牌显示制造年月为2024年12月,整车型号为SC715****(2024款),车架号第10位为R(代表2024年生产)。商家存在以旧充新、虚假承诺的行为,推诿责任:事发后,4S店及长安总部以“合同是与租赁公司签订”为由推诿,拒绝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后篡改订单明知存在欺诈仍拒不认错,这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请求平台督促商家正面解决,或支持我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项并支付三倍赔偿的诉求。

34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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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数据统计:
投诉量5425
完成率为100%
回复率99%
满意度为65%
发表临时结果493
发表最终结果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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