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1. 欺诈缔约:我基于对长安品牌及授权4S店(广州市长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信任购车,销售人员全程以“银行分期购车”为话术误导,未告知我所签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以租代购)。刻意隐瞒车辆仅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第三方管理人(福州市融裕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事实,构成欺诈。
2.车型不符:《汽车销售合同》及贷款审批信息均约定为长安UNI-V 2025款车型,但实际交付车辆铭牌显示制造年月为2024年12月,整车型号为SC715****(2024款),车架号第10位为R(代表2024年生产)。商家存在以旧充新、虚假承诺的行为,推诿责任:事发后,4S店及长安总部以“合同是与租赁公司签订”为由推诿,拒绝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后篡改订单明知存在欺诈仍拒不认错,这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请求平台督促商家正面解决,或支持我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项并支付三倍赔偿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