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2月14日在上汽大众合肥智富众成4s店购买一辆途岳suv,签订购车意向金合同之前已向销售顾问询问过车辆的出场日期,销售以看到实车才能知晓并未向我方告知实情。14日当晚我又向销售了解车辆出场日期,销售向我说明4s店信息员已下班次日才能了解。15日上午在我的再次追问下销售顾问才说明车辆出场日期为2024年6月,我当即向销售表明不愿接受库存车这一事实,并提出了我的解决方案退款5000意向金或者车价优惠5000接受库存车。销售说需要到店协商,当日下午到店经过1个小时的友好协商。销售并未能满足我提出的要求,让我回家等消息在向经理申请一下。2月16日上午销售顾问向我告知两种解决方案均被经理否认,5000元购车意向金是定金非订金,不可退。
我认为智富众成4S店存在欺诈,刻意隐瞒诱导消费者的行为。在此车辆于2025年1月已到达智富众成4S店情况下,签订购车意向金合同之前应当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情况,而不是刻意去隐瞒真实情况。签订购车意向金合同时应当说明合同缴纳的是定金而非订金不可退款,在合同抬头处应该用黑色加粗字体表达合同的种类为定金而非用加粗字体写上购车意向金,属于诱导消费者付款。我要求甲方(上汽大众合肥智富众成4S店)退还我的购车意向金5000元。
车主补充内容
2025-02-22 12:53
本人于2025年2月20日和4S店取得联系,对方答复不接受退定金,不管投诉到哪里最后的解决方案只能接受对方提出的赠送5次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