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 汪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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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品牌 | 捷豹 |
投诉编号 | QT333882(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车型 | |
投诉时间 | 2025-02-08 16:57:21 |
投诉地区 | |
4S店名称 | 安徽骏虎捷豹路虎 |
里程数(KM) | 0 |
购车时间 | 2024-11-06 |
车保状态 | 保修内 |
诉求 | |
投诉问题 |
我2024年11月6日,在安徽合肥市安徽骏虎捷豹路虎4S店订购了一辆2024年款捷豹XFL 250P款车辆。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价款为人民币230000元,支付了定金10000元,合同中约定在2024年12月31日前交付车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安徽骏虎捷豹路虎4S店未能如约履行交付义务。在被告知目前没有车辆后,我选择继续等待。
在2025年1月初,捷豹品牌推出一口价模式,原捷豹XFL 250P款车辆售价调整为269800元,即上涨了约40000元。在2025年2月5日,我被4S店告知门店不销售这款车型,仅退还定金的情况下,我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该4S店仍然在售该款车辆。在被质疑戳穿后给出了要么退还10000元定金,要么按照269800元购买车辆的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信守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你们的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辆价款为230000元以及交付时间等具体条款,4S店未能按约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定金罚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你与4S店的交易中,你依约支付了定金。而4S店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应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S店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车辆,构成违约,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权:该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4S店在合同签订后又要求加价售车,这种行为破坏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4S店单方面变更价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
价格欺诈与虚假宣传:4S店在合同签订后擅自提高车辆售价,并声称不再销售该款车型。但随后又被发现仍在销售该款车辆,这种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4S店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加价,且隐瞒车辆仍在销售的事实,可能构成欺诈,有权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第四十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4S店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加价,可能构成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