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联系方式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联系方式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祥龙大厦9楼;电话:020-28098513二、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联系方式:2014-01-024.7万1
新消法欲破维权瓶颈 经营者担举证责任新法明年执行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汽车三包法规出台刚满月,汽车消费者维权便再添利器。日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已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深圳市人大代表、罗湖区消委会主任杨剑昌的介绍,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新《消法》在内容上做了多项调整,能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有力、有方便的支持和保障。汽车作为日益常见的消费品,消费者权益自然也受到了新《消法》的保护,而且部分条款给予的力度相较汽车三包要更大。其中,最受行业关注的是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今年十月一日刚刚实行的“汽车三包”法规,也有对出现消费纠纷解决办法的明确规定。但不同于汽车三包的必须先自己找鉴定机构鉴定完再评判。在新《消法》中,购买汽车后6个月内消费者只需证明损失即可投诉经营者,而责任举证环节就转由经营者负责。法律人士认为,这一条款极大地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举证责任倒置是将一部分原来是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厂家头上。这样消费者在争议以及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就大大减小了。”据了解,过去消费维权最大的障碍在于,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的鉴定申请,出现质量纠纷时往往找不到第三方鉴定机构来找出事故或故障原因。或者因为鉴定成本高昂,个人消费者难以承担,并且程序复杂而不得不放弃维权,而新《消法》的规定从根本上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从而使得维权变得更加方便。“这是此次消法修改的一个大的进步”,杨剑昌对此表示。结合汽车三包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出现问题维权时,经营者可以采取包括三包专家鉴定在内的多种举证办法以跟消费者达成和解,如未能达成和解,双方就进入诉讼程序继续举证。如果在法院上双方仍未能达成和解,法院将出面为争议双方寻找具备法律效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要在新《消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所有费用都应由经营者承担。[各方说法]深圳市人大代表、罗湖区消委会主任杨剑昌: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新《消法》的修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更大的力度,比如公益诉讼是一个比较大的突破,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新《消法》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帮助消费者打官司是一个很大突破。另外,新《消法》对欺诈经营等经营者违规惩罚的力度也加大,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和接受服务的费用为基准,认定为欺诈的经营者赔偿从过去的一倍提高到现在的赔偿三倍。第三,耐用商品等消费出现纠纷,从过去的消费者举证变为经营者举证。通过这主要的三点变化,能够给消费者更有利的保障。深圳某集团经销商品牌总经理:解决纠纷核心非“由谁举证”按照过去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客户对产品质量有异议,需要通过自己去做第三方鉴定。过去是车主去举证,修改之后现在是经营者去举证。这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一定是完全有利于消费者,因为经营者不可避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结果。特别是商家或者厂家合作的鉴定机构,打开这个通路之后,鉴定成本也会比较低,而这并不会给经营者增加太大负担。而且,如果消费者不认可这个鉴定结果的话,后续怎么处理?是继续鉴定,还是接受结果?这些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很明确,消费者可能会陷入旷日持久的扯皮之中。所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权,应该是有政府监管机构和部门更多作为,解决纠纷的核心与关键,并不是谁举证的问题。行业资深经理人施德磊:建议设立专职部门执法新法规对车市的影响,从4S店角度来说肯定是复杂多了,以前因为是个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很多人嫌麻烦可能就不会做,现在可能会出现一有问题就找厂商要求鉴定,必然增加经营者的工作量。不过,现实的问题是,消费者这个诉求是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来解决?这仍然是一个结,也就还是法规的可行性的问题。消费者表达诉求,处理的方法和结果怎么样等等这些一定需要一个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受理和执法。要不然不管是客户还是商家的诉求处理,最终结果还是难执行。包括第三方鉴定,是否客户和商家都认可?如果一方不认可那如何进行下去?这个时候有没有一个政府机构的第三方来解决这个矛盾?新法规是一个大的进步,不过在执行方面,还是需要具体到管理和执行部门。[网友跟帖]双鱼宝:消费者维权的一大困惑是“为了追回一只鸡,需要杀掉一头牛”。这个说法很形象,过去往往费了很大力,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很多人就干脆放弃了,现在的法规是一大进步。南风天:打破了消费维权的最大瓶颈,赞一个!明利最棒:赞一个!关于举证责任这一块,明显倾向于消费者利益一方,加重了销售者的举证负担。总之,一部好的法律想得到好的实施,不仅需要司法、执法部门,更重要的是个人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明日之星:这既是一种责任的厘清,也是一种权利的厘清:既然商品是商家提供的,自然应该主动证明商品的质量,而不是以一句含糊的商品没有问题,将举证的责任踢给消费者。挨饿也得要脸:我们的法律法规多了,就是没认真执行过,如果真是法制社会也到不了今天这一步。2013-11-264.6万7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h1{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第三章销售者义务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第四章修理者义务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第五章三包责任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第二十三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第二十九条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第三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第七章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第四十四条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10-084.6万8


汽车三包出台 解读退车费用的误区2013年1月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并将于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于涉及面广,此规定甫出,便引发大家的广泛关注,同时也让大家对汽车三包的一些细则产生了误解。在汽车三包中,明确提出了退换车的条件,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但随之而来的,则是大家对退车时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的质疑。退换车的标准:重点部件或严重故障维修2次仍未解决的,可选择退换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或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可选择换车;退换车的费用补偿:此外,汽车三包还规定了退换车必须要支付合理的使用补偿,其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系数n由生产者在0.5%至0.8%之间确定。也就是说如果一辆发票价为20万的车在行驶4万公里后出现问题需要退换车,而厂家的系数N设定为0.8的话,那么车主需要支付的补偿费用为:[(20(万)×40000)/1000]×0.8%=6.4万,则车价部分车主可以拿回来13.6万元。购置税能不能退?不过此中并未涉及购置税以及牌照的处理,这也让很多人对这个三包法规产生质疑,但实际对于购置税退税这一块的处理,汽车三包规定明确指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早在五年前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就有关于退税明确规定和要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22条针对退税的条件作为明确规定,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均可申请退税: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同时第24条对退税款也作了详细说明,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也就意味着车主退车时,除了能够得到车价部分的退款外,购置税也同样可以获得退款,只不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车主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以及车管所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进行申请。2013-01-194.6万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