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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汽车召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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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5月6日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于5月6日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办法》规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同时,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办法》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这将明显地提升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价值,从而有助于形成汽车报废更新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

而根据旧版《办法》,“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要求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都要进行回炉。同时,新版《办法》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

《办法》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办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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