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意向金”、“定金”、“订金”傻傻分不清,这些陷阱要注意
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有内幕。中国车市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我们去买车都会经历价格谈判、加装精品、上保险、签合同、验车提车等各个环节。而在这些环节当中,都充满了各种“陷阱”。
过快的增长速度让汽车销售领域存在了很多不规范,这些现象在一段时间内都为汽车销售与服务提供了巨额利润。反观消费者,很多都是首次购车,因为其中的“套路”太多,中了不少4S店为我们挖好的各种坑。
买车之前经常会看到“购车即享20000春季大礼包”、“到店购车现金优惠1万元起”这些琳琅满目的降价促销广告和口号往往吸引着我们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抽奖、赠送、限时促销轮番轰炸,将我们的防备心理清除得一干二净。刘女士在购买宝马x1的过程中,就碰到了许多消费者都会遇到的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导致在交易中断的时候追讨这笔费用相当困难。
专员接到投诉之后,在与刘女士沟通后,她告诉我们自己在看完意向车型宝马X1之后,在销售员的游说中交了购车“诚意金”,后4S店不予以退还。其实我们也可以理解销售员的营销手段,谁都不愿意错过一个有极大购买意向的客户。如果双方都能顺利完成交易,之前预交的各种名义费用也都名正言顺的融入到交易当中。
但也总有意外的情况出现,或出于后悔、或有更好的选择、或购车资金突然断裂等等,那么购买之前所交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订金”,我们又如何追回?而我们又如何分清这些“金陷阱”?
“诚意金”并非“定金”,4S店在收取意“诚意金”时,普遍没有达成正式协议,在法律上也只是一种预付款合同,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如果消费者最后没有购车,经销商应该及时退回。但由于只是“诚意金”,经销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说其实是向消费者无息提款,无偿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在国外叫做“非法集资”。现在经销商为了达成交易用尽各式各样的方式,将“诚意金”变成了“定金”。因此,消费者在缴纳时要收好收据,并注明退款说明,千万不要只做口头约定。
之后专员帮助刘女士将情况反应至华晨宝马厂家相关部门,宝马方面也很及时的反馈,称已就此投诉与经销商沟通,经销商也正在积极与客户联络并沟通协商此事。在宝马反馈后的第二天,刘女士也告诉我们事情已经圆满解决,4S店退回了“诚意金”,并对平台给予的帮助做出了“非常满意”的评价。
在最后我们也科普一下关于“意向金”、“定金”、“订金”的定义,为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提供参考,避免入坑。
“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若意向金协议转换为定金协议,那么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买方如果不按协议的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或不购买的,卖方可以没收买方的定金;卖方如果不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签订买卖合同义务或不出售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可能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各种“金”的区别,以免在消费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