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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新草案『举证倒置』破局车主维权难

来源:汽车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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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了耐用商品由经营者举证倒置的责任,而机动车也首次被列为耐用商品。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了耐用商品由经营者举证倒置的责任,而机动车也首次被列为耐用商品。

        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举证倒置如获通过无疑将对车主的后期维权起到重要作用,在汽车投诉网以前接触的许多车主维权案例中,由于车主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信息不对称等,举证问题往往成为车主维权中最难以逾越的一道山。
        据汽车投诉网数据统计,由于厂家拒绝配合车主进行鉴定,或在车主寻求鉴定时设置重重障碍,导致车主最终因举证问题而维权搁浅的,在整个投诉中占比大概达到10%左右。在一些诸如重大事故、自燃等案例中,厂家消极对待的比例更是高达60%以上。
        其实举证倒置在汽车业界早已喊了好多年,但受制于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即便是国庆就要生效的汽车三包也未能在这一问题上取得突破。如果这次消法修正案能够在这一问题上有所突破,对于车主来说,无疑会是一个新的维权方向。
        何为举证倒置
        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至第四条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目前哪些情况适用举证倒置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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