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4月初在泉州比亚迪汽车海洋网(丰泽东湖街乾元新景城市展厅) 对海豚智驾版汽车进行咨询,同时询问门店是否会有五一活动。如有活动的可能性,可以等五一再买,销售很肯定地回复五一不会有活动。我于4月11日下订单订购了汽车。4月12日在小红书上刷到比亚迪海豚降价的帖子。再次向销售询问,是否晚点提车会有优惠,销售依然回复小红书上是骗人的,估计得国庆后才会有优惠。后续18号支付了首付,24号提车。现我已明确知道,海豚智驾款汽车已降价,降价时间从4月21日开始,降价金额为8000。
本人于今天多次拨打比亚迪官方服务电话4008303666,对此事进行反馈,但都未得到妥善解决,并且门店负责人来电态度强硬,完全没有解决问题和沟通的态度。现对此问题进行如下投诉: 门店销售前期在沟通的过程中,多次告知我在短期内都不会有降价行为。从价格方面对我进行了欺骗,明知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故意为之,让我因受欺诈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8条,此行为属于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向销售者主张欺诈三倍的赔偿。 销售门店的服务人员已有多年售卖汽车的经验,对以往汽车是否会在节日有活动应有经验,理应对本次五一是否会有优惠活动做出预判。在消费者询问是否会有优惠活动之后,仍确定确定告知没有。此行为属于销售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及消费者缺乏经验和判断能力,诱导消费者订立合同,导致了合同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符合《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的规定,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门店告知无优惠活动的行为,明显违法了价格法的此项规定。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销售门店对于消费者做出短期内无优惠活动的承诺,很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销售门店在整个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多次告知客户,近期不会有活动的行为,属于此条中规定的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理应对我的损失进行赔偿。
我要求门店对我赔偿,金额为8000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