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魏牌VV7(2017款)的车主,我于2017年8月在贵公司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迪鑫4S店购买魏牌VV7(2017款)汽车一辆。品牌型号:魏派牌CC6470ADM02,车辆识别代码:LGWEF7A79HH25****,发动机号:174407****,目前行驶9万公里。该车自2024年有烧机油现象,至2025年10月在进行5000公里车辆保养时,出现严重烧机油现象。发动机缸内积碳严重,平均每1200公里烧机油1升左右。行驶过程中,出现发动机抖动严重,动力不足等情形。经多渠道了解,该批次车辆均存在发动机设计缺陷,车主普遍反映后期烧机油严重。因烧机油可能引发三元催化故障、发动机过热等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
2025年10月21日,我向长城公司总部提交了关于魏派VV7(2017款)烧机油严重问题的反馈,2025年10月22日安排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迪鑫4S店联系本人,就发动机烧机油问题进行了回访,经协商将车辆送至迪鑫4S店进行处理。2025年10月27日,迪鑫4S店维修技师对发动机拆解后,向我反馈了需要更换(维修)的相关配件清单以及需要我支付的费用。配件清单包括“索赔配件19项清单”和“车主自费配件清单25项”。本人认为“车主自费配件25项清单”中除“发动机右悬置本体总成”需要由车主自行承担,其他配件及工时费应当由贵厂或迪鑫4S店承担。理由如下:1.“索赔配件19项清单”和“车主自费配件清单24项(除发动机右悬置本体总成)”是造成该批次发动机严重烧机油的主要原因,更换(维修)上述配件是解决发动机烧机油的基本方案,应当全部包含在索赔范围内。2.迪鑫4S店以“需要解决维修技师以及4S店运维费用”的理由不成立,若贵厂已经把相关配件列入索赔清单,其他附属简易配件和工时费应当由4S店全部承担。且4S店在取得车辆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对消费者销售车辆属于盈利性经营行为,应当承担贵公司总部关于售后以及保障车主合法合理权益的义务,故“车主自费配件清单24项(除发动机右悬置本体总成)”的相关费用由车主承担不成立。
本人诉求如下:1.请公司出具关于索赔的程序、范围、以及需要4S店承担的义务相关文件。主要说明本次索赔贵厂已经承诺4S店的配件清单,以及上述需要车主自费承担的配件清单。让车主确实享有维权的充分知情权。2.建议规范贵公司旗下4S店的合法规范管理,以切实提高贵公司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正向影响力,也提高贵公司产品品牌影响力。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回应消费者对于贵公司产品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