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2日,本人在济南誉通领克中心(槐荫区经十路与济南西交叉口)选购领克Z20,530续航max款车型。本人在销售人员的积极推销下,我同意进行试驾。试驾后,销售以“抢占优惠”、“限时优惠”等为由,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我提交4000元的线上“大定”支付。更严重的是,在我支付的同时,销售让我在手机上进行了“人为锁单”操作,但全程未向我解释“人为锁单”将意味着定金无法退还这一关键且致命的条款。此外,销售还在线下额外收取了我2000元订金。整个过程中,我被其“一定能得到限时优惠”的承诺所引导,做出了支付决定。然而,次日(9月23日)清晨,该销售突然告知我兑现限时优惠这一承诺,其之前的承诺完全落空。这直接导致我购车的核心优惠条件失效,于是我当即决定放弃购车。购车全程中,销售人员利用话术诱导消费,以限时优惠即将截止,当前价格为历史最低等虚假营销手段,刻意隐瞒合同核心条款。在本人完全未获悉定金不可退等关键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催促、误导等方式迫使本人仓促签署《定车合同》并缴纳线上4000元,给销售个人转账2000元定金。事后4S店未按规定出具发票,严重违反财务规范。
经核查,合同存在多处违法违规及不合理情形:1. 合同生效要件缺失:合同明确写着甲方签字盖章,但实际仅有销售人员个人签字,未加盖4S店公章,不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应视为未正式成立。2.定金金额收取时,未告知若锁定大单不能退订的情况,诱导本人锁定大单。3. 其中销售话语前后不一致,本来一开始告知可以退单并有微信文字记录。后再联系告知无法退订单,前后需要不一致,欺骗消费。后另有销售告知又可以“限时优惠”,需要行为前后不一,运用手段进行营造购买焦虑,促进本人消费。3.模糊消费金额:销售告知车险金额为4000-4500,实际车险金额5000左右,故意说低价格,模糊金额表述,诱导消费。4. 格式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商家对定金不退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负有显著提示及说明义务。但销售全程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或解释该条款,该条款依法应属无效。因销售违约,不能满足之前合同的承诺,本人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
在此情况下,4S店以无效的定金不退条款拒绝退款,不仅违背公平原则,更涉嫌强买强卖。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