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2日在华汇东风本田4S店订购了一辆CRV领越版混动汽车,支付订金1万元,签订购车合同 ,但合同未注明车辆发动机号及相关的任何信息。销售顾问也以车钥匙在银行为由并没有给我们看车,也未提供车辆合格证之类的信息。7月25日支付尾款,才发现车辆铭牌制造日期为2023年2月,国产车超过三个月即定义为库存车,该车已有5个多月。销售顾问从未对我进行告知,4S店侵犯了我的知情权,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如其说明我可以选择买或不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1、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公开质量、性能、用途、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与消费者需求有关的信息,不得有欺诈、误导行为。2、销售公司故意隐瞒库存车辆的事实,让消费者误认为其购买的是正常3个月内周期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向买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未经买方同意,不得隐瞒商品的重要信息。销售方未告知买方车子的生产日期,导致买方无法全面了解商品信息,从而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销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销售方未告知车子的生产日期,导致本人在购买后发现与预期不符,可以要求退还车款解除合同,并要求销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