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日,原告庄先生与被告兰州金岛煜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购买合同,在被告处以334800元购买了品牌型号为奥迪FV7203TFCVTG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FV3A28K393042078,发送机号码030285,并花费了35544元办理了甘AQ7001车牌,然而随后的用车经历让原告叫苦不迭:
1. 全新车辆行驶到1450公里时,车辆机油灯报警,显示请添加机油,于是原告来到被告处兰州金岛煜奥公司4S店进行检查咨询,机油报警的车辆严重烧机油的质量问题,被告知磨合期此现象为正常现象,过了磨合期此问题就会消失,并做了添加机油处理;
2. 当原告方继续行驶至4600公里时机油再次报警,显示请添加机油,于是被告来到4S店进行检查咨询,再次机油报警的车辆严重烧机油的质量问题,恰逢磨合期(5000公里)将要结束,4S店告知首保完有可能就会好的,于是原告做了首次保养更换机油处理;
3. 当原告方继续行驶至7200公里时机油第三次报警,显示请添加机油,恰逢原告在外地,于是原告打电话到4S店进行咨询,第三次反映机油报警的车辆严重烧机油的质量问题,由于路途较远,4S店告知可按报警显示先添加一升机油,待再次机油报警后再来4S店做检测,于是原告购买机油自行做了添加机油处理;
4. 当原告方继续行驶至9420公里时机油第四次报警,显示请添加机油,由于屡次发生车辆质量问题,严重烧机油,于是原告来到4S店进行投诉,再次反映机油报警的车辆严重烧机油的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车。 4S店进行了首次数据采集检测,并做了二次保养更换机油处理,让继续行驶等待数据上报一汽后的处理结果;
5. 而后由于一直没有接到通知如何处理,此时原告已行驶至11700公里,于是原告来到4S店进行咨询数据上报一汽后的处理结果,4S店称得检测一次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并且需要再次拍照,于是进行二次包括机油称重等数据二次采集,得出此问题车辆千公里机油缺失0.65升数据,属严重问题,于是再次做了车辆拍照并添加机油处理,让继续行驶等待数据上报一汽后的处理解决办法,如此品质车辆原告经不起折腾再次要求必须退车,;
6. 而后近两个月时间一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告知如何处理,此时原告方已行驶至15200公里,到了保养里程需要做更换机油等保养处理。于是原告来到4S店进行咨询数据上报一汽后的退车要求是否允诺,4S店称还没有接到一汽退车处理通知,对于这种推诿处理方式感到失望及恼火,于是原告致电一汽进行投诉并再次要求退车,次日(2010年6月28日)接到4S电话,致歉说由于被告方人事请假问题使我的问题得以了耽搁,不好意思还得过来一趟进行第三次数据的采集及拍照,于是原告进行了第三次做了数据的采集及车辆拍照,而后回去让继续行驶等待数据上报一汽后的处理解决办法;
7. 直至2010年7月2日,原告终于等到被告通知,称数据上报一汽后,厂家的处理解决办法结果下来了,同意做更换发动机处理但不同意退此辆出现严重烧机油问题的车。
至此,从原告第一次出现问题,屡次咨询屡次奔波检测修理,直至投诉才得到解决方案,到现在已近十个月,给原告身心工作均带来莫大疲惫与不便,原告对被告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已完全失去信心及信任。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签定的车辆购买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支付了车辆价款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如约提供被告一辆合格品质的商品车辆,所购得奥迪车烧机油问题是生产企业的问题,对于该车尚在质保期内4s店尚且同意履行维修义务,但出了如此大的质量问题都推诿半年有余不同意退车。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更换发动机的方案处理后并不能对车的正常使用作出完全保证,过了质保期后自己将会面临投诉无门、保障得不到保护的困境,所以原告坚持要求被告退车。
1. 全新车辆行驶到1450公里时,车辆机油灯报警,显示请添加机油,于是原告来到被告处兰州金岛煜奥公司4S店进行检查咨询,机油报警的车辆严重烧机油的质量问题,被告知磨合期此现象为正常现象,过了磨合期此问题就会消失,并做了添加机油处理;
2. 当原告方继续行驶至4600公里时机油再次报警,显示请添加机油,于是被告来到4S店进行检查咨询,再次机油报警的车辆严重烧机油的质量问题,恰逢磨合期(5000公里)将要结束,4S店告知首保完有可能就会好的,于是原告做了首次保养更换机油处理;
3. 当原告方继续行驶至7200公里时机油第三次报警,显示请添加机油,恰逢原告在外地,于是原告打电话到4S店进行咨询,第三次反映机油报警的车辆严重烧机油的质量问题,由于路途较远,4S店告知可按报警显示先添加一升机油,待再次机油报警后再来4S店做检测,于是原告购买机油自行做了添加机油处理;
4. 当原告方继续行驶至9420公里时机油第四次报警,显示请添加机油,由于屡次发生车辆质量问题,严重烧机油,于是原告来到4S店进行投诉,再次反映机油报警的车辆严重烧机油的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车。 4S店进行了首次数据采集检测,并做了二次保养更换机油处理,让继续行驶等待数据上报一汽后的处理结果;
5. 而后由于一直没有接到通知如何处理,此时原告已行驶至11700公里,于是原告来到4S店进行咨询数据上报一汽后的处理结果,4S店称得检测一次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并且需要再次拍照,于是进行二次包括机油称重等数据二次采集,得出此问题车辆千公里机油缺失0.65升数据,属严重问题,于是再次做了车辆拍照并添加机油处理,让继续行驶等待数据上报一汽后的处理解决办法,如此品质车辆原告经不起折腾再次要求必须退车,;
6. 而后近两个月时间一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告知如何处理,此时原告方已行驶至15200公里,到了保养里程需要做更换机油等保养处理。于是原告来到4S店进行咨询数据上报一汽后的退车要求是否允诺,4S店称还没有接到一汽退车处理通知,对于这种推诿处理方式感到失望及恼火,于是原告致电一汽进行投诉并再次要求退车,次日(2010年6月28日)接到4S电话,致歉说由于被告方人事请假问题使我的问题得以了耽搁,不好意思还得过来一趟进行第三次数据的采集及拍照,于是原告进行了第三次做了数据的采集及车辆拍照,而后回去让继续行驶等待数据上报一汽后的处理解决办法;
7. 直至2010年7月2日,原告终于等到被告通知,称数据上报一汽后,厂家的处理解决办法结果下来了,同意做更换发动机处理但不同意退此辆出现严重烧机油问题的车。
至此,从原告第一次出现问题,屡次咨询屡次奔波检测修理,直至投诉才得到解决方案,到现在已近十个月,给原告身心工作均带来莫大疲惫与不便,原告对被告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已完全失去信心及信任。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签定的车辆购买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支付了车辆价款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如约提供被告一辆合格品质的商品车辆,所购得奥迪车烧机油问题是生产企业的问题,对于该车尚在质保期内4s店尚且同意履行维修义务,但出了如此大的质量问题都推诿半年有余不同意退车。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更换发动机的方案处理后并不能对车的正常使用作出完全保证,过了质保期后自己将会面临投诉无门、保障得不到保护的困境,所以原告坚持要求被告退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