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8日,我与父母前往该4s店购买汽车。在谈到保险的时候,我方提出保险过高,能否自行选择险种。而销售回复必须购买固定车险产品,不得增减,且在我方询问该保险包含的具体险种时模糊回答,合同亦未备注具体险种,应构成捆绑销售。商定报废补贴时,在我方没有明确表示要在该4s店报废车辆的情况下,该销售自行在合同上选择由该4s店进行报废,亦没有明确告知我方。最后该销售公司给除空气炸锅外亦未让我方自行挑选赠品,也未告知赠品款式让我方进行挑选就直接让我方签字确认。
签订合同过程中,销售对于合同的格式条款均未履行解释说明义务。对于“申请后不得修改合同”的格式条款亦未进行提示,合同也没有标粗加黑。关于发票价的约定,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按裸车价开具发票,而该销售在未提示、解释发票价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构成情况下,就让我方确认价格。此外,换购权益书第二页的格式条款,该销售亦未说明申请补贴的资料具体要求以及申领时间。且该合同的格式条款有多项排除了我方权益,如经营者违约时我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申请后不得更改合同事项等。
2026年10月20日,该4s店销售经理在购车群上与我们确认签字事项。我方认为,经营者因掌握信息差而处于优势地位,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我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和第九条。依据《民法典》496条,由于销售未主动解释说明该合同的格式条款,故上述条款均应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现请求贵局依法调解支持以下诉求:1.解除购车合同;2.返还我方购车所支付的相关款项并返还销毁提交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