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号在该公司缴纳5千元定金并签署纸质合同(一式一份,被该公司拿走),合同内容对开票时间及提车时间无要求。六月中旬申请好贷款等待放款,该公司称六月份提车的话,只有一辆展车可以提。我未接受,等待下一批现车。六月想先开发票,销售不同意,让我们看到车再开发票,双方都放心,所以六月往返店中多次都未开票。6月29号告知车到了,6月30号下午突然要求先开发票,也不同意到店看车。并且要求远程给他一个验证码,我未同意,约定七月份来看车开票。七月初销售称月头几天领导不让开票,承诺7月8号之前给我落实。7月8号去店里看车,工作人员称要注册好奥迪会员(店家操作)之后次日才可开票。期间还多次与销售商定电子合同内容,结果销售9号突然告知,之前谈好的价格无法开票,称领导要加价很多,自己也是开票当天才知道, 要帮我沟通退定金并需要等待7-15个工作日。
该公司不正当竞争以各种手段吸引客户到该公司购车,拖延一个月,最后拒不履约。这不仅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还消磨了消费热情,不正当竞争给行业带来恶性循环。且在此事中,消费者付出的时间精力暂且不谈,欺诈消费者进行车贷申请,最后拒不履约。导致消费者凭空增加征信授信以及未放款的债项,影响消费者后期的房贷申请。根据民法典第587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达成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请责令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