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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称锦湖轮胎自行鉴定不具法律效力

来源:时代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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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表示,企业的“自行鉴定”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这种鉴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可用来同消费者进行协商沟通使用。

  向前追溯,锦湖轮胎未进入中国市场前,就已经在美国出现安全事故。不同于目前国内轮胎企业的“自行鉴定”,美国轮胎专家的鉴定结果对轮胎事故的审判起到决定性作用,甚至得以作为经典判例,成为包括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在内多所美国高等法律院校的教程。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律师指出,这一案例对中国消费者投诉锦湖轮胎安全隐患也有借鉴意义,锦湖轮胎自行鉴定结果不具法律效力。

  锦湖轮胎在美判例

  1993年7月6日,Patrick Carmichael在驾驶一辆小型货车时,右后轮发生爆裂造成翻车,导致一名乘客死亡,多人受伤。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轮胎的制造商和销售商Kumho Tire(即韩国锦湖轮胎公司)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轮胎存在制造或设计缺陷,其主张的主要依据是Dennis Carlson提供的专家意见。在他提供给法庭的证词中,他通过对轮胎的观察和触摸,依据经验理论得出了结论,认为轮胎爆裂不是由于某种被称为过分偏斜的使用不当,就是由于制造缺陷造成的。

  根据Dennis Carlson的证词,超载和充气不足均会造成轮胎局部发热或胎面破裂,从而导致过度偏斜。如果是由于过度偏斜造成轮胎破裂,通常会有四个明显的物理特征。Dennis Carlson在检查轮胎时,发现了两个明显不足的物理特征。因此,Dennis Carlson认为,轮胎爆裂不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制造或设计缺陷造成的。

  锦湖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排除Dennis Carlson提供的专家证据,因为它不符合《联邦证据规则》702条的规定。

  地方法院支持锦湖公司的主张,但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1999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联邦地方法院有“看门人”的义务,以保证专家证据具有足够的可靠性,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专家,不仅仅是科学家。因此,在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方面,锦湖轮胎的事故成为美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判例。

  “自行鉴定”结果无效

  同美国消费者对轮胎企业进行起诉不同,目前中国的轮胎投诉仍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就轮胎产品质量问题对轮胎企业的沟通投诉,很少上升至法律诉讼层面。但在从公开渠道收集到的消费投诉中,包括锦湖轮胎在内,轮胎企业的“自行鉴定”结果几乎无一例外地指向车主行驶过程中存在驾驶过失。

  国家质检总局对锦湖轮胎存在鼓包、侧裂问题曝光后,锦湖轮胎发布的官方声明仍将消费者列为导致轮胎鼓包等现象的主要责任方。声明中表示“由于目前专业的轮胎知识还不是很普及,同时一般车主对轮胎的了解和认识深度不够,因此首先就会担心是否是质量问题”。

  声明中提到,锦湖公司收到投诉的全国各地营业机构将派出销后技术服务经理进行现场检测,出具鉴定书。全程严格遵照国家《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因帘线排列稀开,充气后引起的肩鼓、侧鼓,属于质量问题。同时,第七条表明,因驾驶不当,使轮胎撞击其他物体,造成各种冠爆、冠刺穿、肩爆、侧爆、花纹沟裂等现象属于使用不当。但是,对于轮胎出现的鼓包、侧裂等质量问题如何检验定责,在该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这也使轮胎企业的“自行鉴定”拥有了天然优势。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表示,企业的“自行鉴定”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这种鉴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可用来同消费者进行协商沟通使用。尽管如此,企业“自行鉴定”得出的结论也需要经过消费者承认,如果消费者对鉴定报告不认可,企业的“自行鉴定”则没有任何法律价值。

  中国消费者维权难

  《民事诉讼法》中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轮胎投诉事件中,对于消费者而言,举证成本过高,成为维权难的重要原因。

  根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制定、1999年8月1日起执行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当消费者对轮胎制造企业“产品质量自行鉴定”存在异议时,消费者可提出上诉,并委托法定的、具备检测手段和能力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鉴定,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橡塑机械部、国家轮胎及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何宁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该中心主要进行的是轮胎产品检验的细节工作,有关轮胎鼓包等问题的鉴定工作由鉴定中心负责。

  但该鉴定中心曾姓负责人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对存在鼓包、裂纹等问题的轮胎鉴定非常复杂,由于使用过的轮胎难以复原,轮胎方面专家的意见则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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