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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仁

作品:387

合资硬派纯电SUV,广汽三菱阿图柯正式上市合资硬派纯电SUV,广汽三菱阿图柯正式上市3月23日,广汽三菱首款纯电动SUV阿图柯(AIRTREK)正式上市,共推出先锋版和硬核版两款车型,补贴后官方指导价为先锋版19.98万元,硬核版22.98万元,并同步推出丰富车主购车权益。广汽三菱执行副总经理李曲明阿图柯以线上发布会的形式同广大消费者见面。多屏幕加全息投影、激光镭射等多重科技手段采用,打造沉浸式高科技试听盛宴;当红演员、歌手魏晨倾力加盟发布会,向消费者传递更多车型乐趣。作为广汽集团与三菱汽车首款新能源合作车型,阿图柯融合三菱汽车全球化设计语言,广汽三菱专业制造工艺,以及广汽集团在新能源领域的先进技术。凭借动感设计、奢享舒适、至尊科技、纯电驾控和安全无忧的产品优势,阿图柯将以独一无二的硬核能量和硬派体验,与用户共同驾驭探索之趣,开启5+2纯电新生活。广汽三菱总经理山本贤一朗硬派造型质感内饰,彰显合资品质外观上,阿图柯拥有目前合资品牌纯电车型中少见的硬派造型,全方位传承三菱品牌的家族式设计理念。DynamicShield家族式前格栅搭配分体式LED前大灯,简洁线条中劲显硬派基因,型动魅力不彰自显。短前悬、大前座舱与悬浮式车顶运动造型整体勾勒,赋予阿图柯极具美感的车身流线。水平式雕塑LED组合尾灯,内部共计166颗灯珠,与尾部六角形立体设计呼应,展现SUV车型稳重与力量感。动感美学与硬派基因相互加持,硬汉气质一目了然。内饰设计,阿图柯采用三菱全新一代的内饰设计风格,日式特有待客之道的水平式环抱内饰,每一处细节经精心打磨,在用户可以触摸到的地方,均使用大面积软包材料覆盖,实现视觉和触觉的精致东方美学。人体工程学设计的高包裹性材质加厚座椅、完美贴合人体曲线,达到零重力感,乘坐舒适度满分。2830mm的越级长轴距,带来宽敞后排乘坐空间,同时全车拥有25处储物空间,尾箱容积368L并可扩展至最大1102L,满足消费者储物、购物、郊游等多场景生活需求,实现硬派美学与舒适顾家的和谐统一。硬核技术智慧交互,电动乐趣拉满基于原生铝合金纯电平台打造的阿图柯,以硬核技术实力为消费者带来全新智慧交互体验与澎湃驾驶感受。阿图柯搭载同级车型少见的AR实景导航,更实用更智能。12.3英寸高清仪表盘可实时显示街道实景,并叠加显示虚拟路线指示,轻松驾驭任何路段,所见即所得。为满足消费者的全车智能化需求,阿图柯搭载全场景智能语音交互系统。新一代讯飞XTTS语音,支持声源定位及深度控车,以实用高效的沟通方式,让每一次同行之旅默契满满。APP车辆智控互联、沉浸式车内氛围灯、手机无线充电、小憩模式/暴雨模式、AIR-Clean新风净氧系统等更多实用化智能科技配置,体现出阿图柯对消费者智能需求的深刻洞悉。此外,阿图柯还搭载L2级自动驾驶辅助系统,以全车配备9个高性能雷达及摄像头为硬件支撑,ACC自适应巡航等7项驾驶辅助功能的加入,让用户的每一次出发,都有可靠的助手相随。硬核纯电体验上,阿图柯基于铝合金纯电专属平台打造,实现50:50前后重量配比,具有高安全、轻量化、高性能、高耐用的优点,兼顾运动与舒适,硬核由内而生。三合一高性能集成电驱,最大功率达到165kW,最大扭矩达到350N·m,带来酣畅淋漓的驾驶体验,爆发力时刻在线,远方就在眼前。69.9kWh大容量三元锂电池包,CLTC工况续航里程达到520公里,市区出行可实现一周一充,远郊城际交通也可以安心出行。该三元锂电池包通过了近100项检测,安全可靠,检测项目数量是国家标准的近4倍,同时搭配高精度BMS电池管理系统,剩余电量估算精度可达3%,续航情况了然于心。硬核平台搭载高能、完备的动力系统,让用户尽享高性能驾驶快感。硬气价值超值乐趣,车主权益诚意十足作为广汽三菱重磅新能源车型,产品硬核的同时,丰富的车主购车权益也展示阿图柯硬气价值。阿图柯首任车主可享受终身三电质保、终身免费车联网流量的双重终身特权。“0”焦虑购车方案以及电池租赁政策,消费者购车负担大幅降低;采用金融方案购车,还可享受2年7折的保值回购权益;同时更有5年或15万公里的整车超长质保、置换补贴及2万元专属旅游基金。丰富的车主购车权益,解决消费者购车、用车及养车等方面后顾之忧,彰显广汽三菱的十足诚意。消费者可前往广汽三菱官方商城、M-SPACE小程序及APP下定,九大圈层的个性化精彩活动,也在等待着阿图柯车主的加入。硬核产品实力,丰富车主权益。阿图柯作为广汽三菱成立10周年为消费者献上的一份厚礼,其将成为广汽三菱转型升级,进入新能源产业发展新格局的里程碑式车型。未来,广汽三菱将继续深化股东双方新合作研发模式,汇聚优势资源,加快新车型导入速度,树立合资新能源汽车价值新标杆,迈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新时期,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独具品牌特色的新能源车型。2022-03-245.3万
入手风光500是一种怎样的体验?入手风光500是一种怎样的体验?对于很多人来说,购车算是家庭的一项较为重大的消费,因此在选购时往往都希望一步到位,紧凑型SUV不但能满足用户日常出行代步需求,还可以让用户享受节假日全家郊游野餐的欢乐时光。市面上那么多款车,这次,让我们来听听入手了风光500的用户心声。从车身尺寸来看,风光500的车身长度为4385mm,轴距为2655mm,符合入门级紧凑型SUV的标准,相比当前市面上其他紧凑型SUV动辄6、7万的起步价,风光500的入门价格最低只有5.48万,这也是很多用户对风光500大有好感的重要原因。作为一个大宗消费品,车辆的购买成本固然很重要,但日常使用的用车成本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居家过日子,很多精打细算的用户很注重车辆的油耗表现,毕竟在油价不断波动的当下,一辆动力充足又省油的车自然更受欢迎。动力方面,风光500全系均为1.5L自然吸气发动机,最大功率为116马力,峰值扭矩达为147.5牛·米,匹配5挡手动或CVT变速箱,足以满足日常出行需求。在油耗上,该车的工信部油耗数据低至百公里6.4L,而很多车主都反馈风光500的油耗表现还是比较令人满意,无论是市里开还是走高速都觉得比较省油,一位今年1月刚刚买了风光5001.5L手动乐享型的桂林车友,目前行驶接近4000公里,开几个月算下来发现综合油耗才是5.9L,这无疑是非常实用而且省钱了。配置方面,风光500采用了三辐平底方向盘搭配银色装饰,并且配备多功能按键,可对多媒体系统进行控制。仪表盘采用机械+液晶屏设计,7英寸悬浮式中控屏显示清晰,配备GPS导航、倒车影像、Carlife以及语音控制功能。这也备受用户好评,在日常的代步出行时非常实用便捷。此外,可电动控制的全景天窗、一键启动、自动大灯、自动雨刷、自动驻车等一系列自动化配置,在风光500上也是应有尽有,和同价位车型相比,性价比也非常占据优势,很多用户入手了风光500之后都觉得这些配置使用起来相当贴心。而颜值即正义在车辆选择时也十分通用,风光500前脸采用进气格栅和大灯的一体化设计,时尚前卫,锋锐的双腰线,前低后高的俯冲姿态车身让人一眼望去就有驾驶的冲动,悬浮式车顶,炫酷饰条、高亮星板材在外观装饰板上的应用等型面、流线细节也都凝聚着匠心设计。此外,风光500延续风光品牌首创的7年/15万公里超级质保,质保服务更不限首任车主,跟车不跟人,即便是3、4年之后作为二手车转让也能让用户享受比同级车型更超值的流通收益。这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也是非常超值,既免去了日常维修的烦恼,同时还能增强后续的二手车转让收益,很多首次购车的小白用户对这一点也是非常看重。毕竟市面上大多数厂家的质保政策都仅仅是国标水准,即3年/6万公里,相比之下,风光500的超级质保对于用户而言可以说是非常有诚意了。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么多用户对风光500的高性价比和产品力一致点赞,用起来一个字可以到位的形容,那就是“香“!2022-03-235.6万
【我为群众办实事•315特辑】汽车维修纠纷如何维权?指南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315特辑】汽车维修纠纷如何维权?指南来了!原创毛小利奉法尚贤收录于话题#我为群众办实事1个为集中展示上海奉贤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成效,即日起,奉法尚贤微信公众号开通“我为群众办实事”话题,系列介绍司法为民办事、替民解忧的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从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着手,用最专业的案例讲解和释法分析,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315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小贤结合一起消费者保护案例,为大家梳理分析在汽车维修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消费风险和维修漏洞,让您少踩坑、多省钱,安全出行有保证!案情简介2019年12月,小航的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于是将车辆交由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维修。后小航将车辆取回,发现车辆仍存有故障,于是再次送去该店进行修理。修理完成后,店里工作人员将维修清单交给小航,费用共计31000元。小航二次取车后,发现汽车服务公司仍然没有彻底修好涉案车辆,一些应该更换的零件还是没有更换。但工作人员却坚称车辆已经没有任何问题。无奈之下,小航以自己受到欺诈为由,将汽车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三倍赔偿车辆维修费用93000元。审理过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汽车服务公司自认其交付给小航的维修单中有3个项目未实际更换(包括门前锁、反光灯、前H标牌),并表示愿意将未实际更换部分的维修费用680元如数退还,小航表示同意,同时坚持认为维修清单中仍有11项零件未实际更换或维修。但是,小航并未就上述11项汽车零件的实际情况申请司法鉴定。裁判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修理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修理车辆的服务,原告通过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修理费用。被告在其车历卡中明确载明了车辆修理的项目以及收费金额,其自认其中有3个项目未实际更换,向原告隐瞒了该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汽车服务公司返还小航维修费680元,并按照680元的三倍金额计2040元,赔偿小航的相关损失。判决后,小航和汽车服务公司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小航提出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就是上述第55条的规定。消费者与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成立的是服务、买卖等合同关系,消费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瑕疵时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而言,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的金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支付的赔偿是补偿性的。但在消费领域,为特别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商家利用优势信息地位侵害消费者,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普法课堂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补偿性赔偿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之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另行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的损失金额。在日常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常见于两个场合:一是购买一般性生活产品,二是购买食品或者药品,但两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所不同:01购买一般性生活产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且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2.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服务;3.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02购买食品或者药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且不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前提。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一般性生活产品时明知存在缺陷依然购买的,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小航将车辆交给汽车服务公司修理,购买的是汽车服务公司的维修服务,但汽车服务公司故意隐瞒,对未更换的零部件和工费仍向小航收取费用,存在欺诈,因此对于这部分未更换却实际收取的费用,汽车服务公司应当进行三倍赔偿,但对于其他实际修理的部分,因为不存在欺诈,小航不能提出惩罚性赔偿。在此小贤向广大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和维修商倡议,诚信是做人之本,立业之基,省下了维修成本,却输掉了品牌信誉,还将接受法律的惩罚!只有以信做事,以实待人,方能赢得尊重,收获业绩!2022-03-0910.3万7
汽车行业潜规则:315车主维权法律大指南汽车行业潜规则:315车主维权法律大指南车主都希望不要碰到问题能够顺利解决,但也难免有和厂商、经销商陷入纠纷对簿公堂的时候。为了让车主的维权更经济有效,在3.15即将到来,我们特约蒋苏华律师,结合数起具体汽车案件对车主一般的维权过程与行为进行分析,希望能对理性车主选择合适的维权方法,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所裨益或启示。通过鲜活的个案分析、详实的维权攻略,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维权尚未成功,我们一起努力。一般而言,车主维权基本可分为证据采集、诉求设计和维权方法的选择与决定这三步走。如何走好这三步将可能直接决定车主维权的成本与收益。首先是证据采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已为公众所熟知(当然也存在举证倒置、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等例外),虽在协商、谈判过程中车主也可能取得些证据,但取得证据的最好时机显然是矛盾爆发、纠纷发生前;因此,理性的车主应在平时就养成索要并保存书面材料(如发票、协议、维修纪录、清单、厂商承诺、广告等等)的习惯,必要时应进行录音,事实上笔者所处理的很多汽车纠纷正是在充分、强大前期证据的压力下得以顺利协商解决的。2007年我们在山东处理的一起汽车自燃案件,在起诉前就开始介入,并在准备好各方面材料如消防大队的火灾认定书、天气情况证明、路人证明、车辆保修清单、车辆公告等证明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后、法庭上,对于厂家律师的全部问题,我们都可做到对答如流、滴水不漏,但厂家律师对于我们所准备的问题,则无法直接予以回答,甚至向法庭申请,请求当庭打电话给厂家总部工程师,而工程师的答案,也完全在我们的预料之中,最终,厂家不得不当庭接受了车主的全部请求,非常高效的维护了车主权益。这个成功维权案件的特点就在于:前期证据工作非常扎实,并足以让厂家认识到,调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再就是诉求设计。具体事件中,虽汽车厂商的推、拖、闪的确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但车主要求的是否合法、合理、合适,有时也会成为问题能否顺利解决的关键;因此车主不切实际的要求常常阻碍问题的顺利解决,根据笔者经历,一般情况下,车主不会故意提出过分要求,但车主们常因不知道什么是合适的要求,而"肆意妄提、漫天要价"一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事求是的提出适当要求,将是理性维权车主应当要考虑的,必要时可咨询律师意见。2008年河南郑州一位车主刚购买的一辆汽车,时间不长发动机就出现动力不足现象,当时这位车主不让4S店维修,并向厂家提出换车、赔偿、公开道歉等数项要求,厂家拒绝答应,该车主就三番五次的向厂家老总写公开信,并计划组织召开记者招待会,进行公开讨伐,当时的现状是厂家很恼火,车主很窝心;后来该车主与我们进行了联系,并寻求帮助,我们在研究该事件材料后认为,车主要求不当,并建议其进行适当调整,修改为,对发动机进行检修,如检修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厂家需更换发动机,另外厂家还需对车主提供适当数额的经济赔偿,按照这个思路,车主后来自行与厂家进行了协商,很好的解决了问题。维权针对的是权利被侵犯、被伤害,而维权的范围就是权利受到侵犯、伤害的范围,严重超出此范围的要求,常常会人为的阻碍了正当的权利救济,这点维权车主应当看清。最后是维权方法的选择与决定。现在很多车主都希望通过媒体报道的方式来维权,当然媒体的声音的确是一种力量,尤其在这追求品牌的年代,因其经济、高效等原因,常成为车主们首选的维权方法。但车主们也需注意:虽在此过程中车主、厂商、媒体的三方博弈将可能直接决定纠纷的结果,但各方为此博弈所采取的手段也当在法律的界限内进行;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段话既是法律对车主具体维权行为的保护也是对其行为的约束,此点车主们必须区分、铭记,并在维权中进行适当运用、处理,否则可能导致这种维权手段效果的适得其反,甚至面临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如2008年湖北武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维权车主通过在厂家办公场所、国家机关等处以静坐、下跪、脖子上挂牌、地面涂油漆、身披标语、网上发布等方式公开宣扬某汽车厂所产汽车为"烂车"、"烂车诈骗得我家破人亡"等内容,被汽车厂家以侵犯名誉权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车主维权手段违法,侵犯厂家名誉权,并承担停止侵权,将其网站上对厂家侵权的内容予以删除,向厂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责任。维权者成了侵权人,显然出乎了车主的本意与初衷,这也提醒维权车主在选择媒体维权时,应当适可而止。另外,由于媒体没有强制性,其问题最终还必须通过各方协商一致才能解决,因此通过媒体的这种维权方法对结果无法保证;而在厂商强大公关后,一旦陷入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后,这种维权方法也自然失效,甚至成为厂家的一次活广告。因此在从成本、时间、效果等角度综合比较各类维权手段后,我们认为理性维权车主首选的维权方法应当是:在充分掌握证据后,摆正心态,提出适当的要求,与厂商好好协商,一般而言这样是能够顺利、高效、并经济的解决问题;在这方法不行后,如条件容许,可适当进行媒体合法曝光,形成压力,或向消费者协会或质检部门投诉;如还无效果,则应尽早进入司法程序,以免耽搁了维权时机。最后我们想提醒各位读者的是,正常的生活是一世的事,而维权不过是一时的事。如果维权成本过高或过于艰难,适时的选择放弃,也是一种理性的适当选择,毕竟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也还需继续。2022-03-0910.5万3
维权路上一脸懵 法学教授支招汽车维权更有效|315汽车消费四维权路上一脸懵 法学教授支招汽车维权更有效|315汽车消费四伴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扩大,汽车维权事件也屡见不鲜,不少消费者在维权路上都会遇到重重阻碍,无论是质量问题还是服务问题,维权中的取证鉴定困难、投诉无门等情况都会让消费者们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道哥说车》编辑将通过汽车维权中的实际案例为大家提供合理有效的维权举措。提车困难搞错维权对象?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汽车品牌的车型都遭遇到了交车难的情况,例如几何EX3功夫牛、比亚迪DMi、欧拉黑猫等。不少消费者在4S店给出的提车日期过了之后还是迟迟提不到车且没有一个确切的交车日期,北航法学院教授薄守省认为这种现象已构成违约,如果消费者坚持想要履行合同提车可以继续与4S店进行交涉,对于迟延交付产生的损失可以寻求一定的赔偿。一方面,由于4S店会把提车难问题归结为厂家排产,导致消费者会错把合同对象当成是厂家,寻求和厂家的交涉;另一方面,由于购车消费者来自全国四面八方并非同一个4S店,因同一个车型问题而抱团取暖很容易将提车时间履行不了的情况归结为同一个厂家。但事实上,据薄教授所说,消费者是和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而不是和厂家签订的,针对提不到车的情况,交涉的对象是4S店,至于厂家是否能供货给到4S店跟消费者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和4S店交涉未果,消费者可以寻求定金双倍返还,这样一来事情也可以得到解决。”然而,不少新能源消费者表示,由于各大新能源车型的涨价,即使退了双倍定金,但由于自己等了好几个月错过了涨价前的购买也还是有损失的。“再去买别的新能源车还要等两三个月且还涨价,中间的损失怎么赔付?”对此,薄教授称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损失大于双倍退还定金的钱,损失的这一部分也是可以寻求赔付的,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支持的,但是消费者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这一部分的损失。“与4S店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就具体起诉来看,如果购车合同上商定了具体的提车日期那么时间证据充分没什么问题,而如果购车合同上没有写明具体的提车日期,消费者需要提供和销售交涉的关于提车日期的聊天记录、语音通话等证据,这些证据加上购车合同也是可以起诉的。“4S店说起诉也没用,合同对店家没有害处。”就消费者的这一质疑,薄教授称对于消费者而言除了与4S店的协商及在各类投诉平台上的投诉,法院起诉是最后一道维权屏障。车辆虚假宣传“退一赔三”同提车难问题一样,过去一年,各种汽车品牌的虚假宣传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明明宣传上显示的配置到了实际车辆上却货不对板。对于消费者而言,无论是4S店还是厂家,其官方宣传材料中的某些陈述对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当存在虚假、欺骗购车者、误导购车者时,在有证据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退一是指无条件退款,赔三是指应当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道哥说车》编辑注意到有不少汽车虚假宣传中中“退一赔三”的案例。一位来自河南的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上海大通牌汽车。新车开回家第三天就出了故障,经电脑检测,是油门踏板信号故障,经维修后清除。仅一个星期后,该车又以同样的问题被送检维修。以此反复,两个月间,该车因同样的问题多次被送检。同时,王先生发现该车实际油耗量与卖家宣传的油耗量严重不符,涉及虚假宣传,双方交涉未果。于是,王先生将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收回涉案车辆,退还原告购车款,并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上海大通牌汽车有多次检修记录。并且该产品在工信部网站备案油耗为9.1L,但是该产品《参数配置表》的参考资料,和在汽车产品上粘贴的标识,却显示该车的油耗为5.5L,这与工信部网站备案和产品合格证公示的数据不符,构成了在商品宣传上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车身顽疾诉讼需要鉴定除了销售服务方面的问题,消费者还会遇到有关各种车身质量上烦恼。近一年来,不少大众系的车主都在为颗粒捕捉器堵塞的问题在各个平台上投诉,颗粒捕捉器产生的动力不足和高油耗让很多车主叫苦不迭。尽管官方给出了使用高级油和跑高速的解决方式,但是对于车主来说不仅提高了用车资金和时间成本还增加了行车危险性,而颗粒捕捉器再生举措也被不少车主证实堵塞情况还是会重蹈覆辙。在官方各种举措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们也陷入了迷茫。不具名汽车分析师向《道哥说车》编辑表示,大众系车型的这类问题在我国汽车产品标准上来说确实算不上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首先这类问题并不属于三包范围内的大件,不影响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使用,此外,针对堵塞情况,厂家也给出了跑高速的解决方式。针对无法维修的车身顽疾,消费者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正当维权呢?薄教授表示,由于该类问题并不算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以此而要求退车能否成立是个未知数。如果确实解决不了这类问题,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首先需要一个鉴定,即这类问题对车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当出现车身质量或服务问题,车主们首先应与4S店和厂家进行积极沟通,沟通未果下,可以向地方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请求调解,在此之前一定要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资料,有条件的可求助律师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做到有效维权。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消费维权仲裁、法律诉讼和寻求媒体帮助这样的维权途径,切忌不理性和过度维权。2022-03-097.4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二)伤残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人体致残率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客观评残,其结果为依据给付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所对应的人体致残率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对应的人体致残率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三)医疗保险责任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未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二)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车;(四)竞赛、测试期间;(五)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六)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所诊治伤情与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二)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三)不以器官功能恢复为目的的整容、矫形手术、植入材料支付的医疗费用;(四)预防类、保健类、心理治疗类医疗费用;(五)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七)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额第十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给付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第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第六条(三)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以此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他事项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保险合同有效的材料;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为驾驶人的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5、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伤残保险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保险合同有效的材料;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为驾驶人的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5、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医疗保险金的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保险合同有效的材料;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凭证;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为驾驶人的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三十日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附加住院津贴保险2、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补偿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二条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住院津贴日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补偿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需要入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进行补偿。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三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损失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三)特需医疗类费用。第四条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的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释义【新能源汽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车辆使用过程】指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关于发布的公告》中所公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2022-03-076.9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车身;(二)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三)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车。(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七)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免赔额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十六条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九条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二十九条赔款计算(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三十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六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赔偿处理第三十七条赔款计算(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通用条款保险期间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四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因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2、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3、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4、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5、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8、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9、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12、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13、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一)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二)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因发生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第三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一)因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毁或修理;(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在投保人仅投保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第三条赔偿限额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三)特需医疗类费用。第三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院或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第一条投保了新能源汽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第二条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第一章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第三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一)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二)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三)轮胎充气、更换轮胎;(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第四条责任免除(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二)更换轮胎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防冻液、配件、辅料等材料费用;(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五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第二章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第六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一)发动机检测(包括机油、空滤、燃油、冷却等);(二)变速器检测;(三)转向系统检测(含车轮定位测试、轮胎动平衡测试);(四)底盘检测;(五)轮胎检测;(六)汽车玻璃检测;(七)汽车电子系统检测、电控电器系统检测;(八)车内环境检测;(九)车辆综合安全检测。第七条责任免除(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部件的更换、维修费用;(二)洗车、打蜡等常规保养费用;(三)车辆运输费用。第八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三章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第九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第十条责任免除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第十一条责任限额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四章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第十二条服务范围保险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第十三条责任免除(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二)车辆检验费用及罚款;(三)维修费用。释义【新能源汽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指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全部损失】指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参考折旧系数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系数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出租其他9座以下客车见下表见下表1.10%0.90%10座以上客车0.90%0.90%1.10%0.90%微型载货汽车/0.90%1.10%1.10%带拖挂的载货汽车/0.90%1.10%1.1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1.10%1.40%1.40%其他车辆/0.90%1.10%0.90%表1: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折旧系数新车购置价格区间(万元)纯电动汽车折旧系数(每月)0-100.82%10-200.77%20-300.72%30以上0.68%表2: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插电式混合动力与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折旧系数新车购置价格区间插电式混合动力与燃料电池汽车折旧系数(每月)所有价格区间0.63%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凡涉及新车购置价区间分段的陈述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新能源汽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外部电网故障】外部电网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状态。【电池衰减】动力电池不能满足特定的容量、能量或功率性能标准。2022-03-077万
国内召回|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K1600系列摩托车国内召回|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K1600系列摩托车中国汽车召回网讯日前,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2022年4月29日起,召回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BMWK1600Bagger、K1600GT、K1600GTL摩托车,共计573辆。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后减震器处的铰接拉杆达不到设计的强度标准,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可能断裂。铰接拉杆断裂后摩托车后部会下沉,导致后轮与挡泥板摩擦,产生制动效果,降低了摩托车的稳定性,存在安全隐患。召回措施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合格的铰接拉杆,以消除安全隐患。通知方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委托授权经销商,以挂号信等形式通知用户。用户可拨打宝马售后服务热线:400-800-6666(固话或手机拨打均可),了解此次召回的详细信息。了解更多用户可登录中国汽车召回网(https://www.qiche365.org.cn)以及关注微信公众号汽车三包与召回(iautocloud365)了解更多信息。此外,也可拨打中国汽车召回网热线电话:010-65537365/010-64696365,反映召回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或提交缺陷线索。2022-03-076.9万1
国内召回|哈雷戴维森(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摩托车国内召回|哈雷戴维森(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摩托车中国汽车召回网讯日前,哈雷戴维森(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即日起,召回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PANAMERICA1250SPECIAL型哈雷戴维森摩托车,共计584辆。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的乘客座椅手持把手(连接底座安装位置)的内部螺纹存在缺陷,导致把手容易被从座椅底座中拉出。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持把手时,可能会增加受伤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召回措施哈雷戴维森(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乘客座椅手持把手,并用正确的安装程序安装,以消除安全隐患。应急处置措施:车辆召回维修前,建议用户不要使用乘客座椅手持把手。通知方式哈雷戴维森(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将以挂号信等形式,通知相关车主召回事宜。用户可拨打客服电话:021-61516436、当地授权经销商的电话,了解本次召回的详细信息。了解更多用户可登录中国汽车召回网(https://www.qiche365.org.cn)以及关注微信公众号汽车三包与召回(iautocloud365)了解更多信息。此外,也可拨打中国汽车召回网热线电话:010-65537365/010-64696365,反映召回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或提交缺陷线索。2022-03-076.9万
国内召回|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国产及进口汽车国内召回|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国产及进口汽车中国汽车召回网讯日前,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即日起召回以下车辆。一、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召回生产日期从2019年12月25日到2021年10月12日生产的存在自动变速箱缺陷的宝马3系、X3汽车,共计6辆。二、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扩大召回生产日期从2013年11月5日至2017年8月25日生产的存在气囊缺陷的部分进口宝马2系、3系、5系、6系、X3、X5、X6汽车,共计37辆。召回原因一、本次召回范围的车辆由于生产错误,导致自动变速箱的机械电子控制系统总成部分螺栓未正确安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导致变速箱内部故障,变速箱切换到紧急模式,从而导致车辆行驶中动力中断;还可能导致变速箱驻车锁故障,极端情况下造成车辆行驶中发生侧滑,存在安全隐患。二、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的驾驶员正面安全气囊装配了高田公司生产的含硝酸铵药剂的气体发生器,其气体发生剂在防潮方面存在不完善,在温度和湿度反复变化的影响下,气体发生剂有可能劣化。在安全气囊展开时,气体发生器可能发生异常破损,导致碎片飞出,伤及车内人员,存在安全隐患。召回措施一、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自动变速箱机械电子控制系统总成,以消除安全隐患。二、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驾驶员正面安全气囊,以消除安全隐患。通知方式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以挂号信、互联驾驶消息等形式通知用户。用户可拨打宝马售后服务热线:400-800-6666(固话或手机拨打均可),了解此次召回的详细信息。了解更多用户可登录中国汽车召回网(https://www.qiche365.org.cn)以及关注微信公众号汽车三包与召回(iautocloud365)了解更多信息。此外,也可拨打中国汽车召回网热线电话:010-65537365/010-64696365,反映召回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或提交缺陷线索。2022-03-076.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