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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程豹-钛7 PHEV智能款充电桩缺货至今未安装
方程豹钛7 PHEV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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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先生
投诉品牌方程豹
投诉编号QT346456(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投诉车型
投诉时间2026-09-09 11:18:07
投诉地区
4S店名称方程豹
里程数(KM)12000
购车时间2026-01-22
车保状态保修内
涉诉金额0.1万元
诉求
投诉问题
进度
专员审核
企业处理
企业回复
满意度打分
完成/再投诉
投诉建议

针对您的情况,建议立即整理并保存好以下证据:1. 支付899元的全款订单凭证(订单号1241967714308096000);2. 与官方客服沟通的全部记录,特别是对方承认“全国缺货”及无法提供安装时间的聊天或通话记录;3. 因延迟安装导致额外支出的公共充电、加油等费用票据。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对方已构成迟延履行,您可明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您的三项诉求具体合理,重点在于要求对方限期提供可用充电桩应急,并承担所有更换费用,这符合“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规定。请将上述证据与诉求一并提交,督促对方限期履约。

内容由DeepSeek-R1模型生成

本人系方程豹品牌车主,于2026 年 7 月 28 日通过方程豹官方渠道,全款支付 899 元购买智能款家用充电桩及安装服务,订单号:124196771430809****,双方约定由被投诉方提供对应充电桩产品并上门安装。付款后至今已超 40 天,被投诉方以全国智能款充电桩缺货为由,始终未安排发货及安装,且无法给出明确的到货与安装时间。期间本人多次联系官方客服沟通,对方仅告知 “等待到货”,未提供任何临时替代方案或违约补偿,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本人日常通勤依赖家用充电桩,被投诉方迟延履行的行为,已导致本人产生额外的公共充电费用、汽油费与时间成本,正常用车需求无法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经营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投诉请求:1. 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被投诉方免费为本人上门安装刷卡版普通充电桩,本次安装的所有人工、辅料、上门费用全部由被投诉方承担,保障本人日常通勤充电需求;2. 待智能款充电桩到货后,被投诉方主动联系本人,免费上门更换为约定的智能款充电桩,二次施工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被投诉方承担;3. 更换下来的刷卡版普通充电桩,归本人所有,作为本次逾期交付的违约补偿,本人无需支付任何差价或回收费用。

方程豹数据统计:
投诉量64
完成率为23%
回复率23%
满意度为13%
发表临时结果0
发表最终结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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