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2年4月在该经销商购买了一台奔驰EQC400的汽车,该车辆自购买起频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行驶期间曾多次出现车辆质量以及制动失效问题,最初厂家以及经销商来电告知车辆存在设计缺陷,有召回公告,需要返厂更换电机配件。本人配合将车辆送店进行更换,随后并变更了行驶证以及车辆登记证书。在2024年3月由于玻璃水管破裂,玻璃水浸泡车舱内部电脑及线路,且在马路行驶中制动失效,车机提示制动系统故障、驾驶辅助等多项功能关闭无法正常使用。致使去青岛之星4S店进行检查维修,由于该情况属于出场设计缺陷问题,4S店进行了免费处理并明确告知已进行配件更换,不会再出现问题,我便不想追究。
在2024年8月份,行驶期间又出现了电机故障问题。于是又联系4S店进行电机更换处理,再次变更了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2025年3月出现玻璃水管破裂,经查此次故障和2024年3月情况相同。最近一次是2026年1月13日发生故障,送修检查。被告知需要先升级BMS软件系统(即业内称“锁电”)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检查,该情况迫使本人在非意愿情况下签字。1月16日下午,接到售后人员电话,告知车辆出现电池故障,需将电池包拆卸返厂检查,周期最短三周,长则一个月以上。关键在于售后人员明确表示,在此期间没有代步车提供使用,也没有通勤费的补贴,此行为直接违反国家法规。根据《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维修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者应当在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代步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者拒绝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诉求:在检查维修期间为本人提供同级别的代步车或支付交通费用补偿,维修结束后,恢复车辆BMS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