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1月22日在珠海仁孚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体店购入奔驰GLC300新燃油车,签署购车合同并开具发票。1月23日出售旧燃油车并开具发票,1月24日完成新车登记上牌。购车时店内销售有说明可以享受广东粤焕新政策,且本人符合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格申请条件,但至提车当天因官方通道尚未开启暂没申领资格券。
之后本人于2月8日再次到店,销售未告知可申请政策补贴事宜,店前台多名员工均告诉本人等通知消息。直至11月份本人到店保养车辆,询问销售得知政策补贴已于8月底结束。在此期间,汽车销售公司始终未通知我本人前往奔驰销售店内核销券码,让我一直等候,导致券已过期无法使用。销售服务缺失、售后服务不专业,由此造成本人应申领的补贴损失。奔驰售后服务群亦于11月2日解散,经多次反复沟通,该店推诿责任,协商无果。
经咨询珠海市商务局,回复目前已无补贴资格申请。本人作为消费者,消费之后没享受到补贴,也没享受该有的售后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经营者需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可主张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履行、退款或赔偿损失。《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因企业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申领补贴,可能构成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