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商家在花都广场开设展厅。本人于5月2日前往该展厅看车。销售多次提及车展特别活动,称5月4日后便没有优惠,以此诱导消费者下订。当日,本人支付5000元订金,并签署购车合同。5月3日,因本人购车计划搁置,遂要求返还订金。然而销售回复称,无论合同中写的是“订金”还是“定金”,一旦签署购车合同,均不予退还。期间,本人多次强调支付的仅为“订金” ,且购车合同中虽约定了违约不退还预付款,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销售从未说明“订金”已转为不可退还的“购车定金”。销售亦在合同中备注了“四大行贷款不过,可退订金”,表示认可本人支付的5000元为订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交付的订金应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而该商家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加重本人责任。按照商家的合同条款,消费者违约需赔付全部预付款,而商家违约却仅需返还预付款,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