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12月28日购买一台菲亚特博悦乘用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于2016年初发现在行驶过程中变速箱异响,后经4S店多次检测确认是变速箱质量问题,并表示“予以更换变速箱总成”,本人接受了该处理意见并于2016年6月28日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维修。
但直至2016年12月18日仍未有任何动作,所涉车辆依然原样停放在4S店里。2016年12月19日本人委托律师发去了《律师函》,仍要求予以更换变速箱总成,2017年1月3日镇江汽车有限公司回函确认“该车变速箱总成将于2017年3月31日前到货并协助申请延长车辆保修期两年”。
2017年3月17日,该公司突然回复“建议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此事”。至此,我买车共1175天,正常使用913天,停放在4S店262天。我个人认为:由于厂方原因,在长达262天的时间里不能保证车辆的正常维修,应该给予退换车处理或更换变速箱总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