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消息,据澎湃新闻报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北汽集团诉北京汽车制造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北京汽车制造厂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汽车制造厂”于1987年与北京摩托工业制造公司合并组建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后于1994年并入北汽集团。该厂于2015年被富路集团收购股权,2016年完成工商变更为民营企业。山东魏桥创业集团2020年左右完成收购,将其总部从北京迁至青岛。
北汽集团曾在2024年6月发表声明称,北京汽车制造厂在产品、宣传、子公司名称上使用北汽集团的“北京”“北汽”等商标、字号,但该厂实际是生产基地主要位于山东青岛的民营企业,与北汽集团无股权、产权关系。二审法院认定,“北汽”简称权益归属于北汽集团,制造厂在使用该简称的合法基础丧失后仍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使用、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