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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先生)
小米汽车-YU7销售人员辱骂客户
(车先生)
长安启源Q07新车出终身免费保养政策,厂家背刺老车主
(张先生)
华晨宝马-X3 4S店关门跑路致双保无忧权益受损
(刘先生)
长安启源-Q07购车后厂家出新保养政策显失公平
(黄先生)
长安启源Q07首批用户未获保养赠送,要求赔偿
(罗先生)
比亚迪-宋EV 4S店交车延期且不退定金
(许先生)
沃尔沃(进口)S60售后上门取车途中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折损
(杨先生)
长安UNI-K 智电 iDD车机OTA不更新和车窗玻璃升降失灵及地盘异响,厂家至今不处理
(鲁先生)
长安启源Q07购车后新车保养政策变更,厂家背刺车主
(胡先生)
东风本田-思域方向盘气囊游丝异响
(周先生)
零跑汽车B10 4S店隐瞒展车实情并当新车售卖,欺诈消费者
(丁先生)
创维汽车天美汽车ET5车机后摄像头故障,售后不给维修
(王先生)
长安启源Q07提车后终身保养权益缺失,厂家背刺车主
(邱先生)
长安启源Q07老车主未享终身保养,诉求同等权益
(董先生)
长安启源Q07新车全系送终身保养,厂家背刺老车主不给补偿
(兰先生)
上汽大众ID.6 X主机频繁故障,厂家拖延不予处理
(章先生)
上汽大众帕萨特大灯灯壳无故出现深裂纹,厂家和4S店不作为
(徐先生)
长安启源Q07老车主没有终身保养,要求厂家公平对待
(孙先生)
长安启源Q07购车早无终身保养,厂家背刺老车主
(周先生)
比亚迪驱逐舰05车辆频繁更换配件维修,4S店无任何解释说明
(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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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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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产CVT变速箱问题令人担忧,厂家敷衍了事,何时能解决?
说到东风日产相信大家对这个品牌一定都有所了解,在国内的销量也是非常的能打,但是提起东风日产大家也都会想到他的老毛病“CVT变速箱”这一系列问题,今天就带大家看看在我们汽车投诉网上一位日产车主马先生投诉的一条关于东风日产-16款逍客变速箱失速的车辆问题。日产变速箱问题频发,车主该如何维权?这位投诉编号为QT300523的马先生表示车辆发生问题时加油车辆不走,行驶过程中更是发生脱档、失速等安全问题,6月22日车主前往4S店解决该车问题,4S店却以车辆过保为由建议车主自费更换变速箱阀体,更换价格为5000元,并且4S店维保人员告知车主更换变速箱阀体后并不能保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车主认为更换后不能保证彻底解决问题,这说明变速箱自身就存在严重缺陷,东风日产厂家坐视不理。消费者的权益该怎么维护?6月25日,东风日产进行了官方回复,并表示因看不到实车,建议与4S店联系或到店检查,但车主联系厂家与经销商后,并不理睬或回应车主。直至6月28日,车主还没有得到东风日产的解决方法,再次发起了投诉请求厂家解决问题,7月9日东风日产官方仍回复:您反馈的问题,厂家已知晓并且高度重视,因看不到您实车,建议与4S店联系/到店检查。或者拔打东风日产热线电话400/8008308899。随后车主跟网站反馈表示没有得到处理,厂家直销也不管。汽车投诉网:从马先生的维权之路上可以看出,东风日产的工作人员用千篇一律的回复其实对解决车主的实际问题毫无作用,同时对于车主来说也是对消费者敷衍了事的态度和不采取解决根本问题方法,也让车主感到寒心,买车是为了方便到自己,但却成了累赘,真的是很让人焦心。
2021-08-20
6.8万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7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肖亚庆公安部部长赵克志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6日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信息。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二)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四)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五)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第四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汽车数据应当合法、正当、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直接相关。第五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加强汽车数据保护,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义务。第六条国家鼓励汽车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一)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二)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驾驶人自主设定,每次驾驶时默认设定为不收集状态;(三)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四)脱敏处理原则,尽可能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处理。第七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个人以下事项:(一)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驾驶习惯、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二)收集各类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境以及停止收集的方式和途径;(三)处理各类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四)个人信息保存地点、保存期限,或者确定保存地点、保存期限的规则;(五)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以及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六)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保证行车安全需要,无法征得个人同意采集到车外个人信息且向车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者对画面中的人脸信息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第九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一)具有直接服务于个人的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智能驾驶、导航等;(二)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以及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三)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个人可以自主设定同意期限;(四)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提示收集状态,为个人终止收集提供便利;(五)个人要求删除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删除。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第十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范围、保存地点与期限、使用方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情况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十一条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未列入重要数据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协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十二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时明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数据种类、规模等。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抽查等方式核验前款规定事项,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并以可读等便利方式予以展示。第十三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以下年度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一)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负责人、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二)处理汽车数据的种类、规模、目的和必要性;(三)汽车数据的安全防护和管理措施,包括保存地点、期限等;(四)向境内第三方提供汽车数据情况;(五)汽车数据安全事件和处置情况;(六)汽车数据相关的用户投诉和处理情况;(七)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第十四条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的基础上,补充报告以下情况:(一)接收者的基本情况;(二)出境汽车数据的种类、规模、目的和必要性;(三)汽车数据在境外的保存地点、期限、范围和方式;(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的用户投诉和处理情况;(五)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明确的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处理数据情况对汽车数据处理者进行数据安全评估,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参与安全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披露评估中获悉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不得将评估中获悉的信息用于评估以外目的。第十六条国家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平台建设,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入网运行和安全保障服务等,协同汽车数据处理者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汽车数据安全防护。第十七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举报。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汽车数据处理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08-20
9.1万
1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张工2021年7月22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第二章经营者义务第七条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第九条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第十四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第十五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第十六条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第三章三包责任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第二十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一)车辆登记费用;(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第二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第二十九条按照本规定更换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三十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第三十三条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第四章争议的处理第三十四条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执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提供技术支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乘用车,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质量问题,指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或者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致使无法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的情形。单次修理时间,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以小时计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累计修理时间,指单次修理时间累加之和。第四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确定。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2021-08-18
13.4万
国内召回|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召回部分摩托车售后维修用回复反射器零件
中国汽车召回网讯日前,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2021年8月15日起,召回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1日期间销售的摩托车售后维修用的回复反射器零件(13-15年款CB500F/CBR500R摩托车的维修零件、零件号为33741-KPL-902、生产批次号为321286300、型号为33741-KPL-902),在中国大陆地区涉及9件,其中有6件已经安装到车辆上,3件为经销商库存。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零件由于生产加工条件管理不当,造成回复反射器的内部表面没有正确成型,不符合国家相关机动车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受到后部车辆的灯光照射时,安装在摩托车后部的回复反射器的光线反射率不足,在夜晚照明条件较差的环境下可能会降低车辆的被识别性,存在安全隐患。召回措施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的零件所涉及的车辆免费更换合规的回复反射器,以消除安全隐患。通知方式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委托授权经销商,以挂号信、电话等形式通知相关用户。用户可直接与就近的经销商联系或拨打客服热线:400-888-9035,了解此次召回的详细信息。了解更多用户可登录中国汽车召回网(https://www.qiche365.org.cn)以及关注微信公众号汽车三包与召回(iautocloud365)了解更多信息。此外,也可拨打中国汽车召回网热线电话:010-65537365/010-64696365,反映召回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或提交缺陷线索。
2021-08-18
7.9万
国内召回|川崎摩托(上海)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ZX1002A/J/L/N及ZR1000K型摩托车
中国汽车召回网讯日前,川崎摩托(上海)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即日起召回以下车辆。(一)2018年11月8日至2020年9月1日之间生产的部分进口ZX1002A型摩托车,共计135辆。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可能导致后轮毂壳体中滚针轴承上涂抹的润滑脂量不足,长期使用后可能造成轴承故障,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后轮抱死,存在安全隐患。召回措施川崎摩托(上海)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后轮毂壳体中滚针轴承并涂抹足够的润滑脂,以消除安全隐患。(二)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10月6日之间生产的部分进口ZX1002A型摩托车,共计38辆;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29日之间生产的部分进口ZX1002J型摩托车,共计17辆;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之间生产的部分进口ZR1000K型摩托车,共计112辆;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2月23日之间生产的部分进口ZX1002L型摩托车,共计21辆;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5日之间生产的部分进口ZX1002N型摩托车,共计11辆。合计199辆。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调整发动机机油压力的安全阀零件可能因装配不当而脱落。会造成发动机润滑不良,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发动机零件损坏和发动机无法正常工作,存在安全隐患。召回措施川崎摩托(上海)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合格的安全阀,以消除安全隐患。通知方式川崎摩托(上海)有限公司将以挂号信、电话等形式通知相关用户。用户可拨打售后服务热线:400-920-1068,了解此次召回的详细信息。了解更多用户可登录中国汽车召回网(https://www.qiche365.org.cn)以及关注微信公众号汽车三包与召回(iautocloud365)了解更多信息。此外,也可拨打中国汽车召回网热线电话:010-65537365/010-64696365,反映召回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或提交缺陷线索。
2021-08-18
8.4万
国内召回|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太行成功牌纯电动封闭货车
中国汽车召回网讯日前,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21年8月6日起,召回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2月20日生产的部分太行成功牌纯电动封闭货车,共计5900辆。召回原因(一)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因动力电池总成供应商设计、制造原因:1、电池包维修开关橡胶密封圈胶条形变不均匀,长时间使用后易老化,车辆涉水行驶时有进水的风险;2、部分电池包单体一致性差,长期充放电使用后导致差异性逐渐变大,可能造成动力电池出现压差异常并引发内部短路。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动力电池热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二)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因驱动电机的旋变固定方式设计不合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松动并产生角向位移,导致零位信号基准变化,且驱动电机控制器对此失效模式没有相应的控制策略。可能导致驱动电机运转失控,极端情况下引起车速失控,导致行车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安全隐患。召回措施(一)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将免费为召回范围内车辆的动力电池进行检测并更换故障电芯、模组等;更换改进后的电池包维修开关橡胶密封圈;同时对电池管理系统BMS软件升级,以消除安全隐患。(二)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将免费对召回范围内车辆进行驱动电机系统检测,对驱动电机旋变进行重新固定并在固定旋变的螺栓下增加垫片,同时升级电机控制器程序,以消除安全隐患。投诉情况(一)缺陷报告案例或投诉数量:15;保修或索赔案件:15(二)缺陷报告案例或投诉数量:1;保修或索赔案件:无通知方式山西成功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经销商,以挂号信、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相关车主。用户可登录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网站(http://chenggongauto.com)查看使用的产品是否为受影响的产品,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0355-666进行咨询。了解更多用户可登录中国汽车召回网(https://www.qiche365.org.cn)以及关注微信公众号汽车三包与召回(iautocloud365)了解更多信息。此外,也可拨打中国汽车召回网热线电话:010-65537365/010-64696365,反映召回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或提交缺陷线索。
2021-08-18
6.5万
国内召回|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绅宝X25及绅宝X35汽车
中国汽车召回网讯日前,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2021年8月7日起召回以下车辆。(一)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9月14日生产的部分绅宝X25汽车,共计58497辆。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转向助力控制模块软件设计问题,在极端使用条件下不能对转向助力电机进行有效热保护,车辆可能会出现转向助力失效,存在安全隐患。召回措施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升级转向助力控制模块软件程序,以消除安全隐患。(二)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3月31日生产的部分绅宝X35汽车,共计102179辆。召回原因由于材料问题,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在长期高温暴晒的极端条件下,车辆转向机构内时钟弹簧的内部支架可能出现高温变形,转动方向盘时会发生内部线路卷曲、弯折的情况,导致安全气囊故障灯常亮。在安全气囊故障灯亮且没有及时维修的情况下,车辆会出现喇叭不响的问题;如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碰撞,会导致安全气囊无法按要求弹出,不能起到保护驾乘人员的作用,存在安全隐患。召回措施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时钟弹簧,以消除安全隐患。以上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开展的。受调查影响,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通知方式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挂号信、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相关用户。用户可以通过座机或手机拨打服务热线:400-810-8100(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全天24小时)咨询。了解更多用户可登录中国汽车召回网(https://www.qiche365.org.cn)以及关注微信公众号汽车三包与召回(iautocloud365)了解更多信息。此外,也可拨打中国汽车召回网热线电话:010-65537365/010-64696365,反映召回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或提交缺陷线索。
2021-08-18
9万
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宾利欧陆GT汽车
日前,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即日起,召回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2020-2021年款宾利欧陆GT汽车,共计1622台。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座椅控制模块的软件设计原因,前排座椅在自动调节模式下(便捷上/下车功能)运行时,如需要调低座椅高度时座椅将同时向后方移动,造成可能由于过度后移而挤压到后排乘客腿部,存在安全隐患。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经销商,免费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升级前排座椅控制模块的软件,以消除安全隐患。新的控制软件对前排座椅的后移量进行了限制,为后排乘客保留充分的腿部空间。应急处置措施:车辆召回维修前,用户如果遇到上述风险情形,可以通过按下座椅快速调节按键或任意座椅手动调节键来取消座椅的自动调节模式。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挂号信等方式通知相关车主。用户可通过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19-8880,了解此次召回的详细信息。此外,也可登录网站dpac.samr.gov.cn、www.recall.org.cn,关注微信公众号(SAMRDPAC),了解更多信息,反映缺陷线索。
2021-08-06
8.5万
1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绅宝X25及绅宝X35汽车
日前,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2021年8月7日起召回以下车辆。(一)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9月14日生产的部分绅宝X25汽车,共计58497辆。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转向助力控制模块软件设计问题,在极端使用条件下不能对转向助力电机进行有效热保护,车辆可能会出现转向助力失效,存在安全隐患。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升级转向助力控制模块软件程序,以消除安全隐患。(二)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3月31日生产的部分绅宝X35汽车,共计102179辆。由于材料问题,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在长期高温暴晒的极端条件下,车辆转向机构内时钟弹簧的内部支架可能出现高温变形,转动方向盘时会发生内部线路卷曲、弯折的情况,导致安全气囊故障灯常亮。在安全气囊故障灯亮且没有及时维修的情况下,车辆会出现喇叭不响的问题;如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碰撞,会导致安全气囊无法按要求弹出,不能起到保护驾乘人员的作用,存在安全隐患。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时钟弹簧,以消除安全隐患。以上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开展的。受调查影响,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挂号信、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相关用户。用户可以通过座机或手机拨打服务热线:400-810-8100(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全天24小时)咨询。此外,也可登录网站dpac.samr.gov.cn、www.recall.org.cn,关注微信公众号(SAMRDPAC),了解更多信息,反映缺陷线索。
2021-08-06
9.5万
国内召回|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和国产汽车
中国汽车召回网讯日前,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计划召回以下车辆:(一)自即日起,扩大召回生产日期在2016年9月20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的部分进口和国产A级、C级、E级、S级、GLASUV、GLBSUV、GLCSUV、GLESUV、G级车辆,共计40辆。(二)自2022年4月29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9年5月14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的部分进口GLESUV车辆,共计3329辆。召回原因(一)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的通信模块软件可能已停用。若发生事故,包括手动和自动功能的紧急呼叫服务将无法使用,可能导致救援延迟,存在安全隐患。(二)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供应商在生产控制单元电路板组件时工艺偏差,造成左后倒车灯控制单元可能不符合规范。导致左后倒车灯可能会常亮,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召回措施(一)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激活通讯模块软件,以消除安全隐患。本次召回属于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和国产汽车》召回活动的扩大召回。扩大召回原因为通过进一步产品追溯后,确认到更多车辆可能存在相同缺陷。应急处置方法:一旦客户发现MercedeMeConnect功能无法连接或车机系统显示SOS功能停用,表明通讯模块已停用,应到最近的梅赛德斯-奔驰合作伙伴处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二)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更换左后倒车灯控制单元,以消除隐患。应急处置措施:用户如发现车辆左后倒车灯常亮,应及时回店维修。应急处置方法:如客户发现车辆左后倒车灯常亮,应及时回店维修。投诉情况缺陷报告案例或投诉数量:无;保修或索赔案件:无通知方式梅赛德斯-奔驰授权服务中心将通过挂号信等方式,通知有关用户以上召回事宜。用户可以通过座机或手机拨打服务热线:400-818-1188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全天24小时)。
2021-08-05
8.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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