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名下江铃福特烈马,车辆仍在法定三包有效期内。自2026年7月起车辆出现重大安全类故障,低速二档踩油门动力中断、高速行驶途中动力丢失,随时有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同时发动机机油存在极端异常损耗,加注6L机油行驶4000公里,4S店放油仅剩余1.8L。再次保养加注标准机油后,仅行驶数百公里,机油液位就跌破机油尺最低警戒刻度,发动机故障现象明确且严重。
该问题提交厂家售后长达一个月,厂家最初方案要求直接对发动机进行破坏性解体拆解。本人明确拒绝未经无损检测先行拆解,发动机一旦解体,原始故障证据将灭失,极易造成厂家事后推诿、判定人为损坏拒赔。本人认可内窥镜、缸压测试等无损检测手段来判定发动机本体质量缺陷。经多轮协商,厂家目前同意免费更换全新原厂发动机总成(非翻新、非再制造修复件),但提出苛刻条件:更换后的全新发动机,不能单独享有质保,仅延续原车剩余很短的整车三包期限。该方案严重违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立法精神与相关条款。本次更换的是一整台全新发动机总成,属于独立出厂的完整新产品,并非简单维修配件。法规明确要求,维修更换所用零部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件,生产者、修理者应当对更换零部件承担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厂家保修手册中"更换配件延续原车质保"属于厂家预先拟定的单方面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免除厂家对全新总成产品的质量责任,加重消费者风险,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如果这台全新发动机只能沿用原车剩余质保期,一旦到期后发动机再次发生同类出厂质量缺陷,全部巨额维修费用将由消费者独自承担,完全违背三包保护消费者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