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9日,本人被他们销售顾问电话和微信邀请过去买车。我是旧车置换拿省补的荣威D6纯电尊享版的,汽车之家上面报价是8.98万。和他们店里销售谈价格,我说裸车价给我减7000元,要我签什么申请表交1000元的诚意金。后面我交了,他们销售就变了,说7000元的价格优惠包含了置换补贴厂补4000元的。我当时就不同意了,我说的是裸车价,不是包含补贴价,裸车是不包括其他价格的。他们销售就耍无赖了,说交钱不买车就不退钱了,说这个钱是我签了合同的了。这个签字的也不是合同,我也没有订车,不存在违约。后面我报了派出所,派出所来了,他们老板也一样耍无赖就是不退钱。他们说要我打12345投诉,说不怕我投诉,就是明摆着一副不处理、不退钱的架势,说什么我签了字的。这个又不是合同,难道买车报价申请都要交1000元吗,以后谁还敢去买车。他们销售也不讲清置换政策,说什么我旧车置换拿省补还要我把车给他们4S店。幸好我懂一点,不然真被套路了。请上级领导帮我处理,我要求他们4S店退1000元押金。
4S店的虚假宣传与误导消费:销售在与我沟通时,以裸车价优惠7000元诱导我支付1000元诚意保证金。但事后却将置换补贴厂补4000元算入这7000元优惠中,改变了优惠性质和内容。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误导了我的消费决策。合同性质与条款争议:我签署的并非正式购车合同,而是价格申请单。在签订该申请单时,销售未清晰、明确地告知我补贴包含在优惠内这一关键信息,可能导致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该条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者未告知您置换补贴包含在优惠内,将裸车价和落地价概念混淆,提供信息既不真实也不全面,严重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您在误以为7000元是单纯裸车价优惠的情况下签订价格申请单,对价格构成产生了重大误解。这完全符合该条规定,因此我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若价格申请单因重大误解被撤销,商家基于该申请单收取我的1000元诚意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若价格申请单中存在关于保证金不退等不合理免除商家责任、限制我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