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在南京宝宁宝马4S店(下称“该店”)购买了品牌保养套餐。2025年4月,该店突然闭店,导致本人预付的保养服务无法兑现。针对该突发情况,本人多次致电宝马中国官方客服热线寻求解决方案。在沟通过程中,宝马客服明确作出以下承诺:1. 将本人未履行的保养服务转至其他授权4S店继续履行;2. 涉及维修返点款项,预计在两周内支付至本人账户。2025年5月26日,本人在再次致电确认时,宝马客服人员依然承认上述承诺的有效性。然而,次日(5月27日),宝马中国方面态度骤变,公然推翻此前承诺,拒绝履行义务。此后,本人为核实证据、维护权益,自5月29日至今已累计19次致电宝马中国要求调取并提供5月26日的通话录音。宝马方面不仅拒不履行原承诺,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录音,试图掩盖其承诺事实。
令人愤慨的是,在最近一次沟通中,本人明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指出宝马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提供通话录音,要求其依法履行。而宝马客服人员竟回复“无法提供录音”,本人随即质问:“国家相关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宝马应当提供,现在不提供,到底是依据哪条法律规定?”客服人员竟以“无规定,提供不了”作为答复,态度之蛮横、法律意识之淡薄,令人发指!
宝马中国的严重失信与违法表现:1. 公然毁约,出尔反尔。在官方客服作出明确书面/口头承诺后,仅隔一日便单方面全盘否定,视企业信誉为儿戏,毫无契约精神。2. 掩盖证据,阻挠维权。面对消费者19次正当且合理的取证要求,宝马中国百般推脱,拒绝提供能够证明其承诺内容的通话录音。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取证权,其行为实质是企图毁灭证据、逃避责任。3. 涉嫌欺诈,态度恶劣。承诺时言之凿凿,兑现时百般抵赖。其行为模式具有典型的误导性,涉嫌构成消费欺诈。4. 藐视法律,公然违法。当本人明确告知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信条例》必须提供录音时,宝马客服竟以“无规定,提供不了”作为挡箭牌。这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再次践踏,更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开蔑视。作为一家国际知名企业,如此厚颜无耻地无视法律义务,实属罕见。其行为已从民事违约升级为行政违法,性质极其恶劣。
相关法律依据:宝马中国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多项法律法规: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违反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拒绝提供通话录音,致使消费者无法了解服务承诺的真实情况,侵犯知情权;3.违反第十六条(履行约定):客服作出承诺后拒不履行,构成违约,且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维权障碍;4.违反第二十条(真实宣传):客服前后说法矛盾,以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涉嫌欺诈;5.违反第五十五条(欺诈赔偿):其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实施了虚假承诺,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通话记录,在用户要求时应依法提供。宝马中国作为服务提供方,拒绝提供录音不仅涉嫌违规,更已构成对法定义务的拒不履行,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其客服以“无规定”搪塞,实则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
核心诉求:鉴于宝马中国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在处理此次售后危机中表现出的极端不负责任、商业诚信缺失以及公然挑战法律底线的恶劣行径,本人严正提出以下诉求:1. 立即履行承诺:请贵司立即无条件兑现宝马客服于2025年5月26日及此前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其他4S店完成保养服务、支付维修返点款项。2. 立即提供证据:请贵司在48小时内提供2025年5月26日及历次关键通话的完整、未经剪辑的通话录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否则将视为恶意隐瞒证据。3.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就贵司的欺诈行为,依法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并赔偿因贵司违约及拒绝履行给本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4. 追究行政违法责任:恳请电信管理部门对宝马中国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拒不提供通话录音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
央视法制频道已于2026年2月20日专题报道了《4S店闭店潮下,你的保养承诺竟成一纸空文?》,聚焦的正是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宝马中国不仅未能吸取行业教训,妥善处理闭店遗留问题,反而以更恶劣的态度践踏消费者权益。其从承诺到毁约仅隔一日,19次沟通全无诚意,连最基本的通话记录都不敢提供,其商业道德之沦丧,令人震惊。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及相关媒体介入调查,对这种背信弃义、公然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予以严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还法律以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