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购车与提车:2023年11月13日于广州宝升行4S店购买宝马X1(车价247,900元,含利息总计271,000元)。2023年11月24日提车,次日(11月25日)出现倒车雷达故障,销售人员以“小问题”推脱。2. 质量问题频发:2024年4月、8月分别反馈系统死机黑屏,均未彻底修复。2025年5月,广西自驾返程中,车辆在高速公路突发黑屏死机并熄火,重启后语音系统失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 交涉记录,提供与4S店沟通的微信、通话记录、维修单据(需附证据)。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介入调查。
经过:1. 销售欺诈:被告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倒车雷达故障、系统死机黑屏、语音系统故障等),以“全新无故障车辆”名义出售,涉嫌消费欺诈。2. 安全隐患:车辆在高速行驶中多次出现黑屏死机、熄火等问题,严重威胁人身安全。3. 售后推诿:多次反馈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工作人员以“小问题”搪塞,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三包”义务。4. 行政不作为:黄埔区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涉嫌包庇企业违规行为。
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2.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3. 《产品质量法》第40条:售出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诉求:1. 退车退款: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271,000元及利息损失。2. 三倍赔偿:依据《消法》第55条,索赔813,000元。3. 安全隐患整改:华晨宝马公司需公开车辆缺陷并召回整改。4. 行政追责:请求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对相关部门不作为行为立案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