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事实与理由:本人系肢体残疾人士,现已年满七十周岁,自身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严格保护。法律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各项权利,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本次购车交易过程中,商家存在诸多违规侵权行为。实际购车付款金额与开具发票金额存在差额,该行为涉嫌偷税漏税,直接损害我的财产权益。当初双方约定车辆贴膜等装潢项目均为免费赠送,并未收取任何服务费,相关费用却是时隔三个月后对方单方面私自增设,违背交易约定。双方交涉争议期间,现场已有警务人员在场。对方工作人员依旧公然出言辱骂诋毁本人,言语性质恶劣。此举严重侵犯我的人格尊严,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歧视、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被申请人刻意隐瞒交易实情、作出虚假承诺,已构成消费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对方侮辱残疾人的行为,也对我的身心造成伤害。
本人年事已高且身体残疾,维权能力有限,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商家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观过错十分明显。恳请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条文,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公正作出裁判。日期: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