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9月25日,从西双版纳车源车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北京牌BJ2030V41MSHEV插电式增程混合动力越野车一辆,购车价格189800元。车辆识别代号LNBRCFHK4SB42****,车牌号云JF15***。
购车后,车辆中控显示屏持续显示车后影像画面,车机系统提示具备行车记录功能。本人随即插入128G TF存储卡,正常使用车辆。2025年11月29日15:21,本人驾驶该车在缅甸邦康市出城往勐波县18公里处,遭遇后方无牌车辆追尾,车辆后保险杠受损。事故发生后,本人欲调取行车记录仪后视频取证,却发现该功能仅有实时影像显示,无任何视频存储及回放能力。因身处境外且无视频证据佐证,当地警方判定本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人被迫自费修车并赔偿对方损失,共计2000元人民币。同时,事故发生在境外,国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2025年12月18日,本人向北京汽车集团越野车有限公司寄送书面投诉材料,要求厂家解释问题、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并整改功能。但截至本投诉书提交之日,厂家未作出任何回应。二、投诉依据:1.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厂家及销售商在车辆宣传及车机界面中标注“行车记录功能”,却未明确提示该功能无存储/回放能力,属于隐瞒商品真实性能的行为,严重侵犯本人合法权益。2. 涉嫌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车记录仪的核心功能是录像与存储,厂家将单纯的“倒车影像”与“行车记录”混淆,导致本人误以为车辆具备该核心功能,已构成虚假宣传。3. 产品缺陷导致间接损失 车辆自带的行车记录功能缺失,属于产品设计或说明瑕疵。该瑕疵直接导致本人在事故中无法取证维权,进而产生额外经济损失。厂家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
三、投诉诉求:1. 要求北京汽车集团越野车有限公司技术部门出具书面说明,解释车辆插入128G TF卡后,行车记录仪仍无法存储视频的原因。2. 要求厂家及销售商承认在产品功能描述及宣传中存在误导行为,并向本人公开致歉。3. 要求厂家赔偿本人因功能缺失导致的经济损失2000元人民币。4. 要求厂家对同型号车辆的车机系统进行整改,若硬件不支持存储功能,需在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此为实时倒车影像,无后视录像存储功能”,避免误导更多消费者。5. 要求销售商配合厂家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后续购车消费者明确告知该功能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