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诉求:1.销售商把展车当作新车卖给我,我已保留所有证据(照片、聊天记录及录音),充分证实销售商违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五条、《民法典》,经销商隐瞒展车身份,已侵犯了我对商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已构成销售欺诈行为。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经销商必须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退一赔三。2.经销商总店:贵阳市原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街道贵州顺邦常发汽车城市场2期百马大道***号楼),分店: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嘉润路4S店(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嘉润路**号吉利4S店)。
3. 把展示车辆当新车卖给我的事实与理由:我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嘉润路4S店购买星越L长风版小型汽车。在10月31日前,我和4S店销售谈车价,都是通过微信谈成的。在11月1日中午才去4S店见到车,并提车。车价谈成后,交订金都是通过微信完成的,并要求销售通过微信把车架号发给我,这些都有微信聊天记录为据。当我看到我的车时,问车上什么保护膜都被撕掉了。销售赶紧说是他早上撕掉的,说是他的交车习惯,在客户提车前他都会把所有膜撕掉的,叫我放心(在说慌)。当我把开回家后,第二天早上即11月2日早上,通过他们门店的另外一个销售得知,卖给我的车是展车。接下来根据我收集的证据表明,事实上,车上的所有保护膜不是销售撕掉的。通过运车师傅给发给我的照片,我的车从他们总店运到分店所拍的照片来看,有图有真相,两边的照片显示都没有了保护膜和国家要求的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通过运车师傅的发给我的语音(师傅说他到南明分店时其他人都下班了,只有一个视频主播在店里,是主播收的车)和师傅所拍的车的照片来看,车上的保护膜在总店那边就没有了。这个事实就证明,车是展车。另外一个事实就是提车后的第二天即11月2号,我和他们总店的一名销售聊到此车是在10月23号至26号车展时作为展车展示(我有录音证据),再一次证明车就是展车。展车的事实得到充分的证明,和销售所有沟通都有聊天记录证据。销售说谎的事实故意诱导并欺骗我,成功让我交钱买了这辆展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