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 周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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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品牌 | 宝马 |
投诉编号 | QT330480(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车型 | |
投诉时间 | 2024-10-11 06:56:41 |
投诉地区 | |
4S店名称 | 上海宝诚 |
购车时间 | 2024-09-21 |
车保状态 | 首保 |
涉诉金额 | 0.3万元 |
诉求 | |
投诉问题 |
投诉朱*销售,上海市静安区康宁****号。虚假宣传宝马i35该车型新款年底上市,我们一而再再而三确认销售的答案。并且还说保险也要在他们店里购买,还要必须贷款,如果不贷款车价就要提高。误导我们9月21号晚上7点左右签订了销售订单中的车,诱导我们在仓促的快下班的情况下签订了电子版不平等的销售订单。而且销售并没有主动告知和解读订单中的所有条款,只是叫我们快速的在手机屏幕上签字就好了。还有签的补充协议没有公司合同章,没有法律效应(补充协议可以A4纸打印出来,为什么销售订单不打印出来让我们签,因为怕我们看到不平等条约)。
详情:1.销售方有义务向消费者详细解读订单条款,确保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果销售方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就属于未尽到告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销售方也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 预付款及定金条款,这一条款对买方较为严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对交易稳定性的保障,但如果买方因一些不可预见的合理原因无法继续购车,完全不退还预付款或定金可能会让买方承担较大损失,权利义务不对等。3.车价调整条款,这一条款将厂商原因或国家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买方,而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买方不公平。4.保险条款,强制消费者在店内购买保险且不允许退保,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不合理的条款。5.车辆配置变更条款,这使得买方在车辆配置变化方面处于被动地位,无法保障自己最初期望的车辆配置,对买方不平等。6. 买车必须贷款,不贷款车价提高。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属于一种不公平的销售行为。
商家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有权利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和需求选择付款方式,无论是全款还是贷款。经销商强制要求消费者贷款购车,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涉嫌价格歧视:不贷款就提高车价,意味着对不同付款方式的消费者采取了不同的价格标准,这是一种不公平的价格差异对待。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商品的价格应该基于其本身的价值和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确定,而不应该因为消费者的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经上述的理由,要求解除销售订单合同,退还预付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