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0月18号在平阳县万达广场1楼理想汽车展厅试驾一辆i6汽车,次日 10.19号上午大定的理想i6汽车。理想汽车官方app显示承诺13-16周交付,2026/2/8将是最后的期限。现理想app官方推广信息告知年前无法提车,耽误本人春节期间用车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司作为专业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公开作出的提车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理应严格遵守。而贵司在无不可抗力等合法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擅自逾期交付,且未主动履行告知及补救义务。这不仅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理想汽车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贵司提出以下诉求: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向本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如车辆保养套餐、权益升级等),弥补本人因逾期提车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租车费用、出行不便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