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事项:沃尔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 XC70 车型统一促销期内擅自加码优惠力度,未履行促销期政策承诺,存在虚假广告及未规范促销行为,严重侵害了前期购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事件经过:2025 年 9 月 26 日,沃尔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布 XC70 车型上市信息,并公布促销政策:2025 年 9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期间,购买该车型可享受异品置换补贴 5000 元。基于对沃尔沃品牌的信任及对该促销政策的认可,我于 2025 年 10 月26日支付定金订购 XC70 车型,2025 年 10 月28日交全款,2025 年 10 月31日开发票,目前已完成提车手续,且已按照最初的促销政策申请异品置换补贴。然而,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在原促销政策明确的 2025 年 9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活动期内,沃尔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突然推出更大力度的促销政策,将异品置换补贴提升至 15000 元起,同时额外赠送终身保养权益,该政策执行至 2025 年 11 月 16 日。我在得知该政策变更后,立即与沃尔沃官方客服及购车经销商沟通,要求享受同等优惠待遇,但均被以 “提车时间早于新政策执行时间” “目前无国补”为由拒绝。但目前优惠力度显然大于之前,且国内前期已有多地停补。若商家的政策是无国补有店补,有国补不享受或者在其公布的首轮政策期11月30日以后加大优惠力度。前期消费者可能没有意见,但商家却在广告公布的优惠政策期内擅自加大力度,不履行前期既定优惠政策,严重损害前期消费者利益。
三、被投诉方存在的违规问题:沃尔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要求,具体如下:(一)未履行促销优惠承诺,违反政策明确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沃尔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车型上市时,以明确的商业宣传形式,向公众作出 “2025 年 9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异品置换补贴 5000 元” 的优惠承诺,该承诺对经营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在无任何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沃尔沃在明示的促销期限内擅自增加促销力度,实质上构成了对原促销承诺的变更,属于未依法履行承诺的违法行为。(二)促销信息披露不完整,构成误导性宣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沃尔沃在最初的促销宣传中,仅公示了 “9 月 26 日至 11 月 30 日异品置换补贴 5000 元” 的政策,未以任何形式提示消费者促销期内可能存在政策调整、优惠加码等情况。这种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使得包括我在内的消费者有充分理由相信所公示的 5000 元置换补贴是整个促销期内的统一标准,从而基于该认知作出购车决策。其后续突然加码优惠的行为,客观上形成了对前期购车消费者的误导,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原则。(三)差异化对待消费者,损害市场公平秩序。促销活动作为经营者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同一促销期内的消费者给予平等对待。沃尔沃在同一促销期限内,对 11 月 1 日后购车的消费者给予更高额度的置换补贴及终身保养权益,而对仅提前 1 个月左右购车的我却拒不兑现同等优惠,这种差异化待遇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正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解读《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时所强调的,该规定旨在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沃尔沃的行为显然与上述立法目的相悖,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四、投诉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投诉请求:1、要求沃尔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照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6 日期间的促销政策,为我补足异品置换补贴差额 10000 元(即由 5000 元补足至 15000 元);2、要求沃尔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我追加赠送终身保养权益;3、要求沃尔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其违规行为向我作出书面道歉;4、要求沃尔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次促销政策变更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示整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