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9日,车主本人(彭**)委托丈夫将车送去广汽丰田鹏峰店做保养。因本人在2020年在该4s店购车时花费8千元购买了6年的保养套餐,所以本人在电话预约中明确沟通是只做套餐内的保养。但接待服务顾问在保养当天未经车主的同意擅自增加保养项目,且未明确告知增加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待保养结束后,在顾问要求缴费时才知道需要缴纳增加项目的费用。因当时时间较晚,且车钥匙在顾问手中,人单力薄,只能按要求缴费拿到车钥匙先行离开。待车主丈夫回家后,车主本人才知道做了不是本人意愿做的保养项目,并且4s店提供的保养检查表也显示无“现在必须进行适当的处理”的项目。经沟通,广汽丰田鹏峰店不但不解决问题,还服务态度恶劣。车主本人作为消费者,觉得此次行为属于非本人意愿的和被迫的消费行为,认为被侵犯了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对方违反公平交易权。
对此,本人有如下诉求: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以上规定,该4s店需退还车主本人在不知情情况下做的保养项目费用合计774元,以及按三倍赔偿2322元,此项合计3096元。2、因该4s店处理问题态度恶劣,本人认为其无法再为本人提供有效的服务。要求该4s店退还本人预付卡形式的8千元的6年保养套餐剩下的一年保养费用1333.33元(8000/6=1333.33),以上费用合计共4429.3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