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 陈先生 |
---|---|
投诉品牌 | 特斯拉 |
投诉编号 | QT333747(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车型 | |
投诉时间 | 2025-01-23 13:59:13 |
投诉地区 | |
4S店名称 | 特斯拉海沧钣金中心 |
购车时间 | 2021-06-21 |
车保状态 | 保修内 |
涉诉金额 | 0.56万元 |
诉求 | |
投诉问题 |
我是消费者陈**,现就特斯拉门店在车辆维修服务中扣押押金不退问题。向贵部门提出投诉,并主张退还未退押金及相关赔偿。
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6月中旬,我在特斯拉门店办理车辆钣金修复服务,支付修理费用3669.87元,同时缴纳1500元作为代步车押金。在维修完成后,门店仅退还了5169.87元,仍有1000元押金未退还。至今,该门店未能说明扣款理由,也未履行退款义务。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消费者权益,已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关于经营者应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以及第55条关于“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偿条款。1. 未履行合同约定,根据维修服务协议及押金支付条款,门店在维修完成后应全额退还押金。1000元未退部分构成违约,同时涉嫌不当得利。2. 侵害消费者权益,门店未按约定退还款项,且长期拖延退款,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同时,未明确扣款理由,存在恶意侵占押金的嫌疑。3. 主观恶意,在多次沟通后,门店未主动退还,也未提供合理解释,表明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若经营者存在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即除退还未退金额外,赔偿其3倍金额(3000元)。2. 《民法典》第112条(不当得利) 若经营者无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产,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现提出如下要求:1. 立即退还未退的1000元押金;2.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赔偿3000元(3倍押金金额);3. 调查特斯拉门店是否存在其他类似侵权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4. 在不妨碍其他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门店应书面向我道歉。我希望贵部门能够介入调查,保障消费者权益,并协调门店尽快履行退款和赔偿义务。若无法妥善解决,我将保留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