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 孙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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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品牌 | 吉利 |
投诉编号 | QT331545(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车型 | |
投诉时间 | 2024-11-23 14:11:26 |
投诉地区 | |
4S店名称 | 烟台金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里程数(KM) | 0 |
购车时间 | 2024-11-16 |
车保状态 | 首保 |
诉求 | |
投诉问题 |
您好,鉴于我与烟台金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场***号吉利4S店)之间存在的消费纠纷,并经过与厂家400客服的沟通无果后。特向您提出以下请求,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及详细情况,恳请协助解决。
一、4S店基本信息,4S店信息名称:烟台金和泰吉利4S店;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号;4S店联系电话:0535-637****(官网查询)。
二、纠纷概述:我于2024年11月16日在烟台金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内查看并考虑购买星越L 2024款 2.0TD DCT EVO两驱长风版车辆。在购车过程中,销售人员未明确告知店内车辆与厂家出厂车辆的具体差异及增加的配置(附件1销售已承认未明确告知)。导致我基于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缴纳了1万元预付款,不缴纳1万元不给车。在发现价格与厂家价格不一致后,我主动询问为什么会有价格差异才被告知,其价格是选配包含了星空顶、发动机防盗、座椅防鞭打、SOS呼救而4S店宣传的选配。但经过与厂家官网及400确认,其中3样吉利汽车厂家出厂包含。事后发现,多次与烟台金和泰吉利4S店沟通协商退还预付款1万元,但均被拒绝,恳请协助解决退还1万元预付款,相关截图见附件。
三、与厂家400沟通情况:我曾多次尝试与吉利厂家400客服沟通此事,希望厂家能够介入并协助解决纠纷。然而,400客服的答复始终是他们仅能帮助我与4S店进行协商,但4S店拒绝退还我已缴纳的费用。这导致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四、关于4S店行为寻求相关解答: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4S店未明确告知,15.67万元的价格为增配,同时未告知增配项分别有哪些。在发现价格与厂家价格不一致后,我主动询问才被告知选配有星空顶、发动机防盗、座椅防鞭打、SOS呼救而4S店宣传的选配,其中3样吉利汽车厂家出厂已有。其行为是否构成“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4S店以自命名的“星越L长风版超值” 与厂家官网及其他主流汽车网站均未有的名称进行宣传,是否构成“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存在“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由未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我提供商品相关信息,是否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4S店全称未告知我选择的商品为选配版本,在发现后仅用“我当时忘记了”草草了事,4S是否违背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在本人得知其指导价比厂家高9000元,并存在未告知本人增配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否符合“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求必须缴纳1万元预付款是否符合,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4S未告知增配项,也未明确列出相关增配,是否属于隐瞒?同时颜色未记录、提车时间未明确,是否符合“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我在得知自身权益可能被侵害的情况下,进行及时止损与4S沟通退款,被告知不退。4S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5、《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4S店未告知增配项、未明确列出增配项、未记录车辆颜色、未明确提车时间,这些行为是否违反了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内容的要求,是否构成第十六相关?
五、具体请求:鉴于以上情况,烦请帮助我解决与烟台金和泰吉利4S店的纠纷问题,退还我缴纳的1万元费用。本身买车是件高兴的事情,但此次购车经历让我对吉利品牌的信誉和售后的信任度产生了极大的质疑。由于4S店的不诚信行为,我已经无法再信任该品牌,也无法再考虑购买吉利品牌的车辆。
六、感谢与期待:感谢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请求,并恳请能够协助解决我与烟台金和泰吉利4S店之间的纠纷问题。我相信在您的关注和帮助下,我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此事能够引起更多消费者的关注和警惕,共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诚信的消费环境。
期待您的回复与帮助,此致敬礼。一个普通消费者,202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