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7日,本人到广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拟购置途观L330龙耀版小车1台。该店销售人员推荐年利率为5%(有微信记录为证)的分期贷款,交付定金1万元并签《预订合同》。在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发现《预订合同》中填写的“月还款金额”对应年化利率高达9.836%,远高于在店面谈时的5%年化利率。该4S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2号)“经销商不得进行贷款定价”规定。且该店销售人员口头及微信均明确年利率为5%的情况下,在《预订合同》不明示年化利率仅注明月供额、以“年化费率”偷换“年化利率”概念,涉嫌欺诈行为。
该4S店套路消费者办理利率不实车贷,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发现后态度恶劣拒不退还定金。本人要求终止合同退还定金,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