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3月12日在合肥包河汽车城纬一路19号安徽致恒4s店订购一款2016款1.6t自动豪华版408轿车,合同约定2017年3月25日之前提车,本人支付5000元定金。
2017年3月13日本人和4s店沟通,希望4s店能给我一辆出厂日期在一个月以内的标致408,该店销售人员表示有点太难。从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31日该4s店销售人员一直不联系我(短信、电话均不联系我)。
2017年4月1日晚该店销售人员用座机给我打电话,咨询我要不要看标致3008,该店销售人员忘记了我已经在该店订了一辆标致408。本人于2017年4月3日中午抵达4s店要求取消订单、退定金,但4s不同意退款,他们的理由是:我在3月25日之前未到4s店去提车,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我和该店销售人员的短信上说“如果没有出厂日期一个月的车,我就不要”的字眼主观判定我不要该款车,要没收我的定金。
经了解:1、本人与该店签署的合同只在定金合同上签字,而4s店关于交车相关事宜的合同本人未签字,该合同只属于定金合同,相关交车合同不生效
2、我与销售销售人员约定购买的车型是2016款自动豪华版408,合同上写的却是2016款自动荣耀版408,经了解厂家并无这款车型,属于销售人员欺骗
3、该店销售人员仅仅凭“如果没有出厂日期一个月的车,我就不要”的字眼诬陷我不要车,但我再短信中也明确和他说“车子是肯定要的,但我就想要一个出厂日期是近期的车”,到期不联系我提车,将我购车事情遗忘,属于主观诬陷我违约。
4、该合同只约定定金给付方违约责任,而无定金收受方责任,属明显的霸王条款,致恒4s店也正是依仗此点无偿占用本人定金,且态度极为恶劣,不愿意和本人协调解决。本人也积极和销售人员李林伟沟通希望和平解决此事,但该店态度恶劣、霸道。
本人希望汽车投诉网帮忙处理此事,遏制部分4s恶意侵犯他人权益、明目张胆的霸王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