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 孙女士 |
---|---|
投诉品牌 | 沃尔沃 |
投诉编号 | QT98068(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车型 | |
投诉时间 | 2015-07-07 12:14:07 |
投诉地区 | |
4S店名称 | 芜湖豪骏 |
购车时间 | 2015-06-06 |
车保状态 | 首保 |
诉求 | |
投诉问题 |
本人与芜湖瑞杰豪骏4S店于2015年6月6日签订购车协议,销售员阚某与本人及家人商定以33万元购买15年生产的红外黑内的沃尔沃V60汽车且加送1万元装修,并保证6月30日前到车交付。但根据销售方要求主协议上标明的单价是32.5万元,另有附合同全车贴膜五千元,
在销售方表示如何签订合同只是形式,不影响约定的33万的车价及1万元装修的赠送后,本人签署了协议并随即交付了5万元预付款。主附协议交货时间均为6月30日。
6月底临近交货时间,销售员阚某联系本人说有辆别的内饰湖州公司客户不要的车子问我要不要换,并且说订的车可能到不了,而且建议换的车还在湖州。在与家人商量后 一是更喜欢订购的内饰 二是怕那辆车有什么猫腻,决定坚持原来的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6月27日,本人与销售员阚某联系再次确定是否能按时提车,对方未给明确答复。
6月30日阚电话联系说汽车当天晚上到店,但因为要对车做检查或者调整之类的缘故1号和2号都不能提车。(所谓到货当晚已不在对方工作时间,对方亦无法证明汽车确实是在6月30日前到店,是否业已超出合同约定的“6月30日前”期限。)但在销售员阚某明确7月3日能提到车后,本人及家人出于理解还是做好了提车准备。
7月2日晚为确定第二天顺利提车,本人电联阚某询问提车需要的证件,对方没有提及任何不能提车的情况。
7月3日当天在本人及家人均做了请假事宜耽从误工作并有家人因此从外地开车赶回时,阚某才打电话通知没有进口车“关单”不能提车,出现了没有合法完备手续不能及时交付车辆的问题,造成本人及家人三人因此误工。
在7月4日的电话沟通和5日的见面协商中,销售方几番推脱责任拖延时间。
目前距合同的约定时限已经逾期5天,销售方仍不能提车交付,本人以购车协议第七条(约定卖方不能及时交付车辆须及时通知买方并退还购车预付款)为由与销售方协商退款,对方态度强硬油滑不承认违约不退款,并一再拖延不给明确答复,导致消费者一家从7月5日早上十点到下午三点没有吃午饭,本人慢性胃病加剧当场服药止痛。
(wang姓)销售经理先是说他们内部不能完整汇报,总监不了解情况,后又说他们的总监不知道他们作为经销商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内容,最后才推脱说其(weng姓)总监可以解决。但电联该总监后,该总监同样不承认违约并一再把责任无理地推给消费者,甚至说出“他作为总监没有权力答复”“交付就是看看车的意思”的荒谬言论。
此外,协商询问中销售阚某表示到货的车辆是14年10/11月生产的与订车时所说15年的不符;并且一再否认订车时双方约定的33万元车价及1万元汽车装修,订车时所说15年生产批次不存在网上普遍的烧机油问题,但到店的车辆却是14年生产的,存在对消费者的严重欺诈和误导。
几番交涉中,销售方的言语和行为中表现出对消费者权益的践踏和对法律的蔑视。至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该店的严重践踏。 此外,7月5日该店说7月6日上午9点给答复,但7月6日上午又拖延说必须面谈。
一再拖延时间,影响我和家人的工作。7月6日中午,本人再次前往4S店协商退款事宜,但对方态度依然强硬,汪姓总监并且试图狡辩混淆掩盖违约的具体情形。
7月6日下午,芜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了我们双方,销售方代表除了不同意退款外,没有表示任何的诚意或对消费者的补偿。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本人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无良商家的非法侵害,本人及家人的工作、生活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此,请求贵平台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销售方瑞杰豪骏退还本人购车预付款50000元人民币并对本人一个月来的糟糕的消费体验和其带来的精神伤害作出赔偿。
由于现在是周末,本人已经在线填写了省消协及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信息,并多次电联了沃尔沃(中国),仍没有得到回复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