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 高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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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品牌 | 吉利 |
投诉编号 | QT272350(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车型 | |
投诉时间 | 2018-09-18 18:06:39 |
投诉地区 | |
4S店名称 | 南京钧生汽车 |
购车时间 | 2017-03-24 |
车保状态 | 保修内 |
诉求 | |
投诉问题 |
消费者车辆遇水无法启动,报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已经先行赔付给吉利4s店南京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于2018年8月18日拖至4s店,至今一个月时间,多次沟通后,4S店表示某个配件需从厂家发货,现在无货更换,而且到货时间不确定,至少还要等一个月时间。
由于汽车是该消费者的上下班交通工具,前面一个月的维修时间内,每天均产生100元以上打车费用,故提出以下诉求: 1、明确何时用原厂配件维修到位; 2、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补偿; 3、提供临时车辆供消费者日常出行。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