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 田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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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品牌 | 广汽传祺 |
投诉编号 | QT326468(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车型 | |
投诉时间 | 2024-04-06 09:50:45 |
投诉地区 | |
4S店名称 | 聊城北斗泰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里程数(KM) | 75000 |
购车时间 | 2015-09-10 |
车保状态 | 已过保 |
诉求 | |
投诉问题 |
高速发生事故,正面70码撞击,安全气囊没打开。传祺企业在网络宣传撞击试验是50码,撞击安全气囊打开。安全气囊设计安全使用寿命与汽车产品本身寿命是一致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质量安全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