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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自告奋勇为车主修车,发生这事后,车主怒告4S店
来源:汽车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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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周广州简直是个水城,因为一场暴雨让多处路段水浸,有车一族的街坊们都叫苦连天,也正是因为雨季,现在的天气雨水比较频繁,空气湿度比较大,汽车线路就容易出现问题,容易造成车辆电路系统与电子设备受潮,从而会影响到车辆的行驶安全与电子设备的使用。汽车投诉网3月收到的关于自燃的投诉就接近20宗,可见,又到了防水防线防自燃的季节了。

这周广州简直是个水城,因为一场暴雨让多处路段水浸,有车一族的街坊们都叫苦连天,也正是因为雨季,现在的天气雨水比较频繁,空气湿度比较大,汽车线路就容易出现问题,容易造成车辆电路系统与电子设备受潮,从而会影响到车辆的行驶安全与电子设备的使用。汽车投诉网3月收到的关于自燃的投诉就接近20宗,可见,又到了防水防线防自燃的季节了。

然而,今天要说的这位车主自燃情况比较特别,恰恰是在4S店维修完后的地方导致的自燃,连司法鉴定机构也确认这个说法。但无力的车主却被一句话驳回,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湖北省襄樊市2016年11月份,一汽丰田卡罗拉车主孙先生的车辆发生事故,某天,世纪丰田姓张业务员,主动联系孙先生,希望他的车辆能到世纪丰田店维修,保证快速保质保量把车子修好。深信不疑,孙先生先行支付1万元整到4S店账户,12月份付完剩下17000多元并出具了一份结算单,提走车子第2天就出现发动机ABS故障灯亮的情况,随后又把车子送到4S店要求检查,4S店把故障码消除了,然后找了一个维修工人把车子螺丝紧固了一下,当时,维修工很清楚告诉孙先生是因为维修的时候可能线束没有拧紧,把螺丝拧紧就可以了。

没想到,就在提车后的一次正常行驶中,车辆发生自燃。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得出结论是,该车起火原因是发动机舱内左前角电器线束在碰撞或挤压的情况下,发生短路,导致自燃。而起火点正是上次事故维修的地方。孙先生马上找4S店对质,4S店说当时定损的时候线束有损伤,4S店已经上报给保险公司,可是遭到保险公司驳回,所以没有更换线束!也没有告知孙先生线束不更换会存在隐患,只是告知孙先生车子已经修好了。如今找4S店,4S店说他们没有责任,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且态度很强硬。

让我们来剖析整个案例:

目前4S店把全部责任推到保险公司身上,我们看到孙先生的车辆是走保险,是通过定损把车辆修好的,4S店也尽责出了结算单,同样意思就是4S店把需要维修的地方都已经确认好了,并提交给保险公司,维修完也让车主提车走了,换句话说,4S店已经确认车辆已经维修好了。但事发后,当时定损的时候线束有损伤,4S店已经上报给保险公司,可是遭到保险公司驳回,所以没有更换线束!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这里有一个疑问,结算单是否存在线束更换的维修项目呢?通过了解,结算单上确实没有这该维修项目,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这个报备。我们不能排除4S店是为了推开责任而说的谎。

是否如4S店所说没有过错?

从孙先生口中4S店知道车辆线束有损伤,但被保险公司驳回后却隐瞒了该故障,更没有告诉孙先生线束不更换存在隐患,从这个行为我们可以看到4S店并不知道自己确实存在过错,只是一条未更换的线束。或许是不专业的维修人员没有预知接下来会发生严重的自燃罢了。

4S店一口咬定并非维修不当导致

售后服务经理在接受电话时表示,维修人员确实存在疏忽,但是即便他们在维修上有过失,却不代表孙先生现在的损失是由他们造成的。

从司法鉴定结果明确告知,该车发动机舱内左前角曾做过钣金修复,即发生过碰撞,而该范围内电器线束未曾更换。起火原因是发动机舱内左角电器线束在碰撞或挤压的情况下, 导致内部受损,接触不良或短路,造成接触部位的局部电阻过大或电流过大, 引起导线的绝缘层发生燃烧,并引燃烧附件的可燃物或导致上积落的粉尘、纤维等,从而引起此次燃烧事故。

看到这里,我们似乎看到了一个想要摆脱责任的4S店,再也没有当初给孙先生推销自家4S店保证质量的热情了,一直以来,汽车投诉网发表过一汽丰田的多次发生的重大故障,厂家有哪几次是要想要负责的?推锅的本领谁也没有一汽丰田强。一汽丰田售后多么不尽人意,相信不是一天造成的。

鉴于双方各执一词,4S店又强硬拒绝负责,小编就这事咨询了律师,他指出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同时,律师还表示汽车维修都有一个质量保证期,一般来说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另外就维修赔偿问题,小编建议关于维修赔偿问题,孙先生的车子属于质量保证期,《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最好是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证实,如果真的如此,4S店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鉴于4S店的行为,应当对消费者作出赔偿。若赔偿不合理,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如果孙先生应掌握关键证据,比如4S店有“故意隐瞒”的行为、汽车维修记录,或相关事实录音、拍照取证等。如果4S店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手中又有明确证据的,官司就值得一打了。

“一直以来我都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真正遇到权益受侵害的时候我觉得我们就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和家人,4S店欺骗客人就应该遭到曝光!我可能只是其中一位受害者,希望大家在维修保养的时候也多留一个心眼。”

目前,孙先生已经在走流程向法律起诉4S店以及保险公司,作为消费者,我们深感同情他的遭遇,其次,我们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的裁决,给孙先生一个合理的结果,汽车投诉网也会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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