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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卡罗拉 主驾驶座椅质量问题
一汽丰田卡罗拉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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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先生
投诉品牌丰田
投诉编号QT291255(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投诉车型
投诉时间2020-08-03 09:04:25
投诉地区
4S店名称青州明星丰田
购车时间2020-06-29
车保状态首保
诉求
投诉问题
进度
专员审核
企业处理
企业回复
满意度打分(0分)
完成/再投诉

本人于2020年6月29号新购买卡罗拉车辆,使用未到一个月主驾驶座椅靠背真皮出现褶皱,座椅海绵出现洼陷变形,在7月26号到店进行检查后,经销商当时未给答复说要联系厂家,在7月28号4S店售后人员回复说属于正常现象。主驾驶及副驾驶和后排同时正常使用,只有主驾驶出现这个问题,经咨询丰田官方,座椅随车质保三年或者10万公里。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三包政策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现要求经销商更换主驾驶座椅,天津一汽丰田承担连带责任,青州明星丰田销售存在欺诈行为,现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请按照丰田更换原厂座椅的价格三倍进行赔偿,经销商及丰田必须对客户赔礼道歉。如天津一汽丰田未及时给出满意答复,本人将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020-08-17 09:47
最终结果
一汽丰田回复:您的信息我们已经收到,客户对应部门及经销商已联系您,为您所反馈的问题说明了情况。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一汽丰田数据统计:
投诉量2520
完成率为99%
回复率100%
满意度为65%
发表临时结果15
发表最终结果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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