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 刘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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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品牌 | 宝马 |
投诉编号 | QT283259(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车型 | |
投诉时间 | 2019-08-23 00:23:30 |
投诉地区 | |
4S店名称 | 长春中顺宝 |
里程数(KM) | 43000 |
购车时间 | 2017-04-28 |
车保状态 | 保修内 |
诉求 | |
投诉问题 |
本人在2017年4月28日在长春中顺宝宝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4236号。购买一辆白色宝马X5 xDrive28i,原车牌号码为:吉A-G0***,车辆识别代号:WBALS2102G0S*****.此车在购买时被告知为试乘试驾车辆,维修记录所显示内容均为系统操作,没有真实更换或拆卸!全车原版,无任何事故。承诺若有虚假或是隐瞒,愿承担一切经济或法律后果!
2019年8月本人在做二手车评估的同时,被告知该车辆多处有过喷漆和维修。本人到该4S店求证此事,店方人员孟某及其经理邹某当面承认此车在销售之前有过喷漆处理,也承认对事实的隐瞒,但车辆的喷漆原因含糊其辞!在此之后多次协商未果,起初是承认自己的隐瞒过失,但对本人的损失不予承认!后期是愿意承担赔偿,以赠送保养和赠送礼品形式体现,本人表示接受不了!
本人在查验此车真实状况过程中发现:此车于2016年12月份出现过一次交通事故,且承担整个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出险,业务号C220100VEH1605****,理赔金额为56119元人民币。维修中包含多处喷漆,钣金修复,更换配件等,(此事故相关证据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 通过以上事实描述. 现本人实名举报该处销售单位欺诈消费:
一. 车辆买卖协议书中明确标注:甲方已告知此车系本4S店试乘试驾车辆,自交易日之起无水淹,无火烧,无任何事故发生!维修记录中所显示的记录均为系统操作,并无真实更换或拆卸。上述此车情况诺有虚假或是隐瞒,甲方愿承担一切经济或法律等后果。
二. 二手车销售合同中体现如下内容:客户已了解到所购车辆为试乘试驾车,也了解到DWH上记录并非真实的车况,客户已认可和车辆情况,车辆替别人走的索赔。
三. 本人在使用车辆期间,曾多次问询于销售经理孟野,该车是否有过维修!最后一次是2019年5月份,等到的答复均是此车没有过任何喷漆,否则4S店赔你多少钱都行。
四. 店方人员在承认自己隐瞒该车在购买之前曾经有过“喷漆”的同时,却对车辆出现过事故和理赔的事实避而不谈,主观上再次刻意隐瞒事实,欺诈行为明显。
五.此车在购买时被强制以“贷款”方式购买,且缴纳金融服务费存入销售人员个人账户。
六.当地电视媒体“城市速递”已曝光此事,本人在此期间也投诉过消费者协会。均未得到店方重视,更是口方狂言道“他们都没有执法权”,最终还是得和我谈!与此同时,还告知我店面有可能随时倒闭,要找说理的地方建议我快点。现在明确表示接受不了退车的条件,损失太大承担不了,维权事宜拒不配合......
综上所述,被投诉方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不告知本人真实情况,促使本人与其订立合同。因本人所得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且在此期间多次刻意隐瞒,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