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 谭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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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品牌 | 吉利 |
投诉编号 | QT268223(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车型 | |
投诉时间 | 2018-05-16 15:54:09 |
投诉地区 | |
4S店名称 | 普洱市普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购车时间 | 2018-04-06 |
车保状态 | 首保 |
诉求 | |
投诉问题 |
2018年4月1日本人到西盟佤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吉利博越2018款1.8TD 自动两驱智尊型4G互联版汽车一辆,当天签订购车合同,交付订金1万元。因西盟佤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卖吉利博越为普洱市普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经双方协商由本人于2018年4月6日到普洱市普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取所订购车辆,西盟佤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人员接洽。
取车当时经西盟佤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同意本人付清购车款13.78万,西盟佤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方没有现场交付车辆合格证等相关车辆材料,所取车辆于2018年4月12日进行登记。
登记后在使用过程中本人发现本车辆并非我所订购的吉利博越2018款1.8TD 自动两驱智尊型4G互联版,汽车功能较吉利博越2018款1.8TD 自动两驱智尊型4G互联版少了很多。本人与刀XX联系告知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退还车辆,履行合同所订车辆。
2018年4月18日刀XX单方面补偿本人0.8万元。本人觉得0.8万元不远远不够我的损失,我不能接受! 西盟佤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普洱市普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次销售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低配置充高配置,严重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受,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请求西盟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西盟佤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收回所售车辆,按合同所订车辆交付给本人,并赔偿本人上缴购置税、到普洱提车费用、汽车登记费用等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