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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带驾驶证能否成为拒赔理由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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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先生的驾驶证、行驶证丢失。今年年初,其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高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车辆维修费、车损评估费、拖车费等共计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高先生保险赔偿金5万余元。

  原告高先生诉称,2009年5月,他在大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自己的帕萨特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综合机动车辆保险。今年1月8日,他驾驶该投保车辆行至河北省文安县106国道芦苇阜庄高架桥下时发生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同月20日,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对其车辆损失不予赔偿。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他们对此次保险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询问笔录记载,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并无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高先生于事故发生时驾驶投保车辆上路行驶属违法行为。另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人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不同意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为避免不合理的保险风险发生,机动车辆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具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资格、承保的车辆具备安全上路行驶的基本条件,否则可以免除其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因故丢失导致其未能依法随身携带两证,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所负保险风险的不合理增加。结合本案,高先生在车辆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丢失且尚未补办完成的情况下,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该行为虽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随身携带两证的规定相违,但该行为并不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承保标的保险风险增加。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主张免除其保险责任,不符合《民法》上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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