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谷先生经过同事推荐,3月15日购买了上汽通用别克英朗(2017款 15N 自动精英型)。购车后,同事推荐谷先生注册别克厂家的别克会员俱乐部。但是购车后的两个月内谷先生一直注册不上。在5月谷先生拨打厂家的售后电话,得知他的会员号已经被注册,并且使用的不是谷先生的手机号(销售公司反应使用谷先生信息注册的销售人员已经离职)。
但是注册会员,需要身份证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或者购车照片等信息。5月28号打给厂家售后,直到今天6月12号投诉完后谷先生的会员信息还没有修改过来,并且4S店客户经理对客户的隐私泄露毫不重视,态度冷漠。因此谷先生认为4S店这类泄露个人身份和购车信息,并且未经本人同意私自使用注册的,并且侵犯个人知情权,谷先生决定要投诉。
其实这普通的案例就折射出如今的4S店对这样的行为已经见惯不怪,也或许4S店工作人员为了一已私利利用谷先生的账号入了会员俱乐部谋取福利。小编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由于立法上的滞后,车主就算要上诉也缺乏法律依据支持。除此之外,信息流失的渠道不能认定是唯一的,车主在举证方面也存在很大困难。可以说目前条件下,车主要就信息泄露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几乎是不可能的。
律师同时表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但是作为国家机关人员需对公民个人信息保密,这在刑法修正案第七条有专门保护,情况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七)的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汽车销售,以及房产中介,各类考试机构、培训机构、汽车销售、银行甚至医院等等都存在黑幕。而针对存在着一些居心叵测的工作人员,为了谋取利益,把个人信息大量地转卖出去的行为。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开始实施。《解释》中,第五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实,车主要的真的不多,只是希望个人信息放在足够安全的地方,而不是刻成光盘或随着网络肆意贩卖。这些利用个人资料敛财的人可曾想到,每一条廉价数据的背后,都是一个车主、一个家庭。
谁都不想光着身子活在世界上,但是失去了信息安全就像没了衣服,这种被人一眼看穿、随意欺骗的感觉真的很不好。立法保障是一方面,另一方面4S店管理的机制是否也应该跟上?如果真的有人能切实正视车主信息泄露的问题,不懈追查下去。我相信,总有真相大白的一日。车主们也能够不再担心遭受电话骚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