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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车主签协议已成日产惯用伎俩,协议究竟能不能签?
来源:汽车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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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已成为汽车消费大国,但国内汽车销售市场整体仍然比较混乱,在某些车主车辆出现问题之后,一些厂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造成大范围影响,便私底下与车主签订保密协议。据小编了解,汽车投诉网上时而也能看到类似的投诉案例。虽然这种案例并不多,但其性质却是十分恶劣的,因为这种隐瞒的行为直接侵犯了那些不知情的车主权利。而小编恰恰发现,日产行为最为霸道。

中国已成为汽车消费大国,但国内汽车销售市场整体仍然比较混乱,在某些车主车辆出现问题之后,一些厂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造成大范围影响,便私底下与车主签订保密协议。据小编了解,汽车投诉网上时而也能看到类似的投诉案例。虽然这种案例并不多,但其性质却是十分恶劣的,因为这种隐瞒的行为直接侵犯了那些不知情的车主权利。而小编恰恰发现,日产行为最为霸道。

汽车投诉网曾多次收到车主曝光东风日产在维修前后要求车主签订承诺书,但似乎这不仅仅是个别4S店行为,而且整个日产的惯用伎俩。

无独有偶,东风风度也被曝光变速箱有异响,厂家同意更换但要消费者签订协议的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匡先生2017年3月20日提车(东风风度MX5),4月5日上牌回到上海(3000公里)发现挂挡异响,4月10日到郑州日产汽车上海三益4S店检查,经4S店与厂家确定为变速箱问题,也同意更换变速箱总成,起初告之10天左右可以更换(有电话录音),到4月18日告诉我月底,随后一拖再拖,直到6月1日4S店告诉匡先生要去和厂家签更换变速箱协议,协议内容是换了变速箱后再有异响跟厂家无关,匡先生表示在三包手册没有找到这条规定,带病上路实在难以让人安心。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日产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的用意十分清楚,一个是为了减少负面影响,避免引起车主的集体响应而被要求召回;一个是希望能够尽可能的减少费用支出,只要不把问题闹大,在理亏的情况下,车企都希望悄悄的把问题解决了,不让外界知道自己一些不可告人的作为。再者,是希望少一事不如一事,签了协议同意不再跟进质量问题的手续事宜,带有威胁性质,并减轻了售后服务。

但在一定程度上,保密协议对签订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是一件非常不公的事情。虽然从表面上看签订保密协议影响并不大,但实际上却关乎着大部分购车者的利益。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就意味着千万不知情购车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严格来讲,车企签订保密协议,是侵犯了那些不知情车主的知情权。

消委会:强制要求签协议是不合法的。

消委会认为,该条款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因为经销商在制定此格式条款时,并未设置任何可选择项供消费者选择是否由该经销商代理办理相关事宜,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涉评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当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律师说法:企业不可单方面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对于这一问题,小编专门请教了律师,律师表示,如果车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企业与车主签订保密协议是在单方面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合同法、消保法和格式合同监管办法都有规定,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可以单方面制定协议来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是逃避责任从而以此来免除自身应该承担维修责任的表现,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保密协议成日产内潜规则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在整个汽车行业,如果车主提出对发动机、变速箱大件进行更换或退换车要求,对方经常会要求车主签订一个保密协议,由于车主在维权中处于弱势,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签署保密协议就变成行业内的一个潜规则。历来一个鼻孔出气,狼狈为奸。对于同门东风日产以及郑州日产这样的行为便可看出日产整个旗下的歪风邪气,也似乎这类行为正是日产一向的所作所为。或者也正因这样的操作失去更多消费者的口碑,企业将会慢慢沦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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