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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金牛星起火消防鉴定为自燃 4S店欲赔三千了事
来源:汽车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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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秋季以来,汽车自燃频频发生,从汽车投诉网的数据显示,至9月初以来,接收到了关于自燃投诉案例已经有10例,并且有着上升的势头。就这么看来,即使在秋高气爽的秋季自燃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是不是所有的汽车自燃都会与天气季节扯上关系呢,难道车辆本身的质量就毫无关系?为此,我们不妨来看看以下这位车主的投诉。

进入秋季以来,汽车自燃频频发生,从汽车投诉网的数据显示,至9月初以来,接收到了关于自燃投诉案例已经有10例,并且有着上升的势头。就这么看来,即使在秋高气爽的秋季自燃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是不是所有的汽车自燃都会与天气季节扯上关系呢,难道车辆本身的质量就毫无关系?为此,我们不妨来看看以下这位车主的投诉。

投诉编号:QT246778  QT247034

来自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的易先生是长安金牛星的车主,其车辆在今年的1014日发生了自燃。事发前易先生驾车外出办事,正常行驶后停车,离开车辆后大概20分钟,有路人看到了车内冒烟,于是通知了易先生,由于扑救及时,车辆的发动机等重要部件并无烧毁,但车厢内饰几乎完全烧毁了。

可能是厂商处理得不及时,易先生于1015日在汽车投诉网发起了投诉,而经过汽车投诉网的专员反馈到厂商后,厂商很快就做出了回应:“表示经核实车辆并非质量问题,会按照国家制定的新三包政策协助用户解决车辆问题”

原以为厂商能很快的帮车主解决问题,但事实上在1022日,易先生在汽车投诉网再次发表投诉。表示自第一次投诉过后,厂商并没有任何回复,更没有主动的联系过他,而之前4S店派人随便检查了一下就说明了并非车辆质量问题。为此易先生只好自己联系厂商,但结果厂商也是相互推脱不负责任。

易先生同时也表示,自己车上放的都是合格的文具,车辆也没有经过任何改装。而消防队也出示了火灾认定书,写着排除外来火源、人为纵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

接到投诉后,汽车投诉网相关专员再次把投诉反馈给了厂商,但这次厂商就没这么积极了,直到发稿前也没有任何回复。

为此我们也联系上了车主易先生,而我们也了解到了最新的进展:如今易先生与厂商进行了第一次协商,协商过后厂商表示仅仅赔付易先生三千元了事,并且没有说明是否帮助易先生修复车辆,也没有承认是车的质量问题。

然而,易先生也说明了,至事发以来,由始至终都是他联系厂商,厂商一次都没主动联系过他。而易先生说出了消防队相关人员检测后,明确表示是车辆的线路短路造成的起火,同时也有录音凭证。为此易先生是坚决不接受厂商的赔偿方案,他认为就单凭厂商这种做事态度就让他无法接受了。

长安处理事件敷衍了事

听完易先生的口述,小编也不得不佩服长安厂商这个嘴上说一套,实际做一套的功力,能把表面功夫做得这么好。但实际上长安这也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你骗得了我们,但骗不了车主,车主作为当事人,长安是否带有诚意去解决该问题,车主自然一清二楚。

首先,在车主发完投诉后,长安很“及时”的就回复了表示非车辆质量问题所导致的自燃。那么在此就得反问长安,为什么能这么快就判定并非车辆质量问题?是否有任何依据,如果是单一句话,实在是令人难以信服与接受。

其次就是表明会尽力协商车主解决问题,但实际上只有车主在苦苦诉求,长安并没有主动联系过车主。也可以看得出这态度根本就是不想帮车主去解决问题。

还有就是既然不承认是车辆的质量问题,那么为什么还要赔付所谓的三千元呢?这三千元是什么意思,车主的慰问费,还是说车主提供了车辆自燃的证据后,心虚所赔付的费用?

但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从以上几点就能看得出长安处事敷衍了事,可能对于长安来说,这就是一起普通的车辆纠纷事件,但对于车主来说,车辆损坏了,无法工作,正所谓手停口停,很有可能就给车主造成极大的生活困扰。因此长安为什么不能尽力的去帮助车主呢?车主的诉求也仅仅是把车辆完全修复好,长安这都不能满足,那还谈什么亲情、感动的服务理念。

自燃证据确凿 车主如何维权

其实从易先生的口述中我们已经了解到了,他从消防部门那里得知车辆是因为电器线路故障所导致的自燃,并且还有电话录音。那么车主就可以带上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以及相关录音到4S店向厂家进行索赔。

如果像易先生一样遇到厂家与4S店相互耍赖的的情况,那么就可以拿着消防局开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以及相关录音证据到消委会、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当然了如果已投保自燃保险,汽车自燃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车辆投保了自燃险种,遭遇汽车自燃时,车主无疑获得一份保障,但是,保险合同一般都规定,保险事故发生48个小时内,如果投保人(即车主)不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总结

其实无论是否车辆自身有问题,长安作为大厂商理应尽力去帮助车主解决问题,而不是收到投诉后就急急忙忙澄清非车辆质量问题。特别是在车主已经有车辆自燃的关键证据,长安4S店和厂商还能在这种情况下耍赖,实在是令人惊叹不已。

其实车主的诉求就仅仅是把车辆修复好,但长安这种爱理不理的态度以及随便赔付一点资金就完事的行为,可以说只要是一名车主都应该无法接受。为此小编也这呼吁长安汽车,希望能给车主一个合情合理的赔偿方案,简简单单就能解决的问题,又何必一直纠缠不清复杂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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