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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交付的订金还是定金?各位准车主要看清了
来源:汽车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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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车辆的时候,若消费者确定了要购买某一辆车后,4S店一般都会要求消费者交付一定的订(定)金,并签订相关的购车合同。

在购买车辆的时候,若消费者确定了要购买某一辆车后,4S店一般都会要求消费者交付一定的订(定)金,并签订相关的购车合同。但由于中华文化博大精深,订金与定金的读法虽然一样,但差了一个字含义却完全不一样了,同时就是这一个字,也令很多的消费者受到了财产的损失。

在汽车投诉网上,从今年1月份到10月初,关于订(定)金的投诉有135宗,其中大多数都是消费者有特殊情况或者觉得车辆不合适而没能完成购车后,消费者需要退款但遭到4S店拒绝的消费纠纷投诉。近日,汽车投诉网就收到了关于订金无法退还的投诉。

投诉编号:QT246606

来自广东省江门新会市的袁先生在东风日产江门江沙专营店订了一辆轩逸1.6L豪华版,当时就交付了订金,并且袁先生在交付订金时已经询问过销售订金能否退还,销售也表示如果袁先生选中其它车辆可以回来4S店退回订金。但后来袁先生又改变主意决定购买其它车辆,于是便向4S店拿回订金,但4S店经理表示明确不能退款,随后也一拖再拖,以各种的理由推脱不能退回订金。

其实关于该情况,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订金”和“定金”

订金属于预付款,而定金是签约的保证,属于“违约”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定金罚款。

买卖关系中经常提到定金,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折为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这就是定金罚则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定金也常用于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中,对合同双方都能起到担保作用。

对于订金,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只在对方违约时原数奉还。因而,当事人起草、签署一些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如合同、收据、发票等,一定要使用规范用语,防止产生歧义,必要时可以请律师用法言法语帮助起草或修改,尤其是对方提供的标准合同、收据时,要仔细审查。

因此总的来说,定金不可退,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但我们也可以从投诉中看到,袁先生交付的是订金,按照道理是可以退还的,4S店之所以理直气壮的不把订金退回给袁先生,其中也因为是订金有约定订购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订约金,类似预付款,但并不是法定的合同担保方式,不能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4S店借着订金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拒绝把订金返还给袁先生。

但袁先生也在投诉中提到,当时已经询问过销售订金能否退还,并且销售也口头承诺可以退还订金,而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之外,口头的承诺也算是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袁先生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让相关人员到4S店进行协商,尽可能的把订金取回。

总结

尽管口头承诺也属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为了稳妥起见,小编还是建议各位消费者在购车签订购车合同中的订金(或定金)协议时,除了明确分清“订金”和“定金”两者的区别外,还要认真审阅协议的每一项具体条款,即便4S店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没有提供,也必须在协议的“其它事项”中将订金(或定金)在突发情况下,是否能退还等容易引起纠纷的事项中进行书面约定,不要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等等而疏忽大意,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相互扯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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